已购房屋有抵押 双倍返还定金有依据
2018-01-10小顾是去年到上海的,如今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和心仪的女友,等于是万事俱备就差房子。可小顾和女友在上海都限购,于是只能去买不限购不限贷的房子。
年初的时候,有楼盘销售人员给他打电话推销房子,被销售人员所描述的内容打动了的小顾,在周末就和女友一起去实地看房。当时销售人员就和小顾介绍了楼盘的整体情况,包括周边配套设施、环境等等。在和周边的楼盘作了一番比较后,小顾决定购买销售人员推荐的这套房屋,当然销售人员也对这套房屋的面积、位置等都作了介绍。
当天,小顾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及小顾在签订该定金合同时,应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同时该定金合同还约定,若开发商未告知小顾在签订该定金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小顾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小顾已支付的定金。
签约后,小顾即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签约时因为比较匆忙,小顾也没有来得及细看这份定金合同。等回到家仔细一看,小顾才发现合同中载明的面积与销售人员所称的面积有出入,合同中的面积比销售人员说的要少了十多个平方米。几天后,小顾约好了销售人员,打算去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然面积的事一定要确定好。对于面积的事,销售人员说是签订定金合同时,电脑出错了,具体的面积以他说的为准。小顾当场就要求销售人员出个保证书,以确定面积。销售人员不但不愿意出,还称要小顾再缴纳10万元的团购费,才可以享受到定金合同约定的房价。就这样,双方没有谈妥,导致当天没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售楼处出来,小顾在朋友的指点下,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了该商品房的产权信息,发现房屋面积的确和销售人员说的一样,但没想到的是该商品房竟然存在抵押。拿着产权信息,小顾问了很多朋友,大家都劝他说购买该商品房存在较大的风险,还是不要买的好。这样小顾就又联系了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说会向公司反映,但之后一直没有答复。看到这样的开发商,小顾只能决定不再购买该商品房,并明确告知了销售人员。
后来双方就返还定金的事,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小顾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认为开发商违反定金合同的约定,未在签约前未告知该商品房存在抵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确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称是因为小顾支付能力的问题,才称不想购买该商品房,所以责任应由小顾承担,有关该商品房抵押一事,已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了小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合同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在定金合同签订前告知过小顾该商品房存在抵押,及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签订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对于是否告知该商品房存在抵押一事,开发商主张其已通过口头方式告知小顾该商品房的抵押情况,但小顾对此不予确认,而开发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签订的责任承担问题,小顾和开发商虽各执一词,但相比较而言,小顾的表述更具有合理性,即双方因房屋面积和团购费等事宜发生争议而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小顾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开发商在签订《定金合同》前未告知小顾该商品房存在抵押的状况,显然属于违约,因此应按《定金合同》的约定向小顾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小顾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