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家要过户上家称胁迫 法院调解化纠纷
2018-01-10经过一番看房,高阿姨看中了一套房屋,并经中介居间,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好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当天高阿姨就依约向上家支付了定金。不久后,高阿姨接到了上家的电话,称有事需急用钱,希望高阿姨能提前把首付给他,而且那时距离签房屋买卖合同、付首付的时间也没几天了。高阿姨是个热心人,看人家有难处,反正早给晚给一样要给,于是就按上家的要求,提早把首付付给了他。
等到了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那天,上家拿来了产权证,后经中介工作人员发现这本产证是造假的。当然,上家对此自有一番说辞,称真的产证被家人拿去问他人借款,他并不知情。高阿姨知道后,一阵后怕,后来经过协商,上家为了表示售房的诚意,自愿降低房价。高阿姨看到上家态度还是好的,想到他也许真的是不知情,就原谅了上家。之后,双方签订按重新谈好的房价,网签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本以为可以如期过户的高阿姨没想到,等到了可以过户的时候,上家又变卦了。这次上家的理由是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假的产权证,与高阿姨办理房买卖手续时被发现,因为高阿姨要报警,他因为害怕坐牢,才同意把房价降低的,所以之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被胁迫的,对他是显失公平的,应该撤销,不算数。
面对这样的上家,高阿姨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阿姨委托我们后,我们将上家列为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上家将房屋过户给高阿姨,并向高阿姨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庭审中,我们提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高阿姨依约支付了房款的情况下,上家应依约配合高阿姨,将该房屋过户至高阿姨名下。
对于上家所称的胁迫一说不仅不符合事实,而且于法无据。降低房价是上家提出的,而且自双方协商后至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间有两周的时间,如果是胁迫,上家完全可以不配合,当场就提出。而事实上,双方签订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还有联系,上家也从未提出胁迫并撤销合同一事。相反是到了过户时,上家因为房价上涨的原因,才自制出如此经不起推敲的理由。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上家在给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过户至高阿姨名下,当然高阿姨也在期限内将剩余房款支付给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