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限购引事端
2018-01-10要说这是几年前的事了,我在上海已经很多年了,因为是自己做点小生意,所以一直也没有缴社保。后来听人说,外地人要在上海买房子,就要缴社保,本来说是2年内累计缴纳1年以上就可以了。那个的时候,我是达到这个要求的,于是就开始看房子,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打算买朋友的朋友冷先生的房子。
由于是认识的人介绍的,因此我们就只是弄了个简单的协议,写了房价多少钱,我什么时候付钱,他什么时候过户给我,其他都没有写。协议写好后,我就按着约定付了房款,但等我房款全部付好以后,要过户的时候,国家的政策又变了,原来2年内缴1年的,变成了3年内缴2年以上。那我就还差一年,这样我们就没有办法过户了。后来,我们商量了一下,冷先生同意等一年以后,我符合条件了,房子再过户给我,可我的钱已经全部给了,虽然是熟人,但我也怕的,这样我们就又写了个协议,内容就是冷先生同意将这套房屋卖给我,房款共计80万元,我已经全部付清了,冷先生要把全部过户所需材料,包括产权证,他购房时的买卖合同都给我,协议签订后一年,我缴社保到规定的年限后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双方有违约的,违约的向没有违约的赔偿违约金30万元。
本来,我想着等一年后就过户了,有了这个协议应该没有问题了。可是签这份协议后,那个冷先生先说家里的东西找不到了,要好好找一下,后来又说真的是丢了,要去补产权证,然后又说补产权证,要什么材料啊,我也搞不懂,反正就是快一年了,要到我们过户的时候,他也没有把产权证给我。
后来,我经别人提醒,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查了一下,才发现这个冷先生竟然瞒着我把这套卖给我的房子又卖给了别的人,而且还过好户了。当时,我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后来通过朋友,我找到了冷先生,当时想的是反正房子也拿不到了,他总是要把我付的房款和违约金给我吧。但是当时冷先生说他现在没有钱,做生意亏掉了,等他有了钱一定会给我,这我当然不同意。
后来,这个冷先生看我天天来找他,就说同意把他老婆的房子抵押给我。于是,我先是冷先生写了个有关抵押的合同,内容就是说,他同意把购房款80万和违约金30万一共110万一年内还清,并将他老婆名下的另一套房屋作抵押,抵押款80万元,我在收到房款80万元后就撤销抵押。写了合同,我还不放心,听别人说的抵押要去房产交易中心办,这样我和冷先生的老婆一起去交易中心办了抵押登记,因为抵押登记要写个借款合同的,这样我们两人又写了个借款合同,说是我借给他80万元,他用房子作抵押,债权的金额是80万元,期限就和之前冷先生要给我还房款的期限一致。
这些都办好后,冷先生刚开始还不错,但是付了40万后,余下的40万他就一直没有再付了。现在一年的期限也到了,因为抵押的房子在冷先生老婆名下,所以我就去找他老婆,但他老婆说他们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的,已经分居十多年了,经济上是各用各的,分开的,而且当时我是属于限购的对象,她老公和我之间的房屋买卖是违反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的,我们签订的那些有关买卖房子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这些钱什么的她是不会再帮着还了,和她没有关系,而且我和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她问我借款,和她老公没有关系,我事实上没有给她借过钱,所以借款不成立,抵押也不成立。
她还说,我不找她,她还要去找我,撤销这个抵押。我去找冷先生,冷先生就说那个30万的违约金太多了,还有就是他没有钱,等有了钱一定给我,其他和他老婆说的一样,他们两人分居的,钱各算各的,他欠我的钱,和他老婆没有关系,让我不要去找他老婆没有用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还有就是我前面说了,他是还给我了40万,这40万可以算成30万的违约金和10万的房款吗?这样他还欠我70万的房款,如果打官司,我就问他要70万元房款,法院会支持吗?30万元的违约金高吗?如果打官司法院会按30万算违约金吗?还有如果我打官司可以把他老婆一起告进来吗?之前我们做的抵押有用吗?可以让他老婆和他一起还我钱吗?那个抵押的,打官司的话,我该怎么要求呢?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对于冷先生的妻子基于你限购一事,认为你与冷先生之间就房屋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无效的主张,因为冷先生的妻子即不是协议的主体,而且从协议的内容看,冷先生对你限购的事实是知晓的,那么协议的签订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对于你所谓的冷先生已归还的40万元中,你要先将这30万元的违约金先行扣除的意见,我认为由于你们之前没有对此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这也不符合借贷关系中还款的惯例,所以这个意见估计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对于抵押的事,虽然冷先生的妻子没有在你与冷先生签署的有关抵押的合同上签字,但你们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数额80万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期限也一致,冷先生的妻子在明知与你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与你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以可以确认这个抵押登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