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已撤销 重签...

合同已撤销 重签需协商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杨女士前段时间通过中介卖了一套房屋,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房款的她根本没想到会因为卖房子引出一场官司。

其实在售房之初,她和下家吕女士谈的还算不错,双方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期限和方式,以及交房的时间等等。当天,吕女士向她付了首付款。之后,杨女士就等着吕女士办理银行贷款了。结果这一等几个月过去了,到了约定过户的时间,吕女士的贷款因为其自身原因,没有批下来。而这时,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评估价格与之前双方约定的房价发生了变化,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按照评估价格审税。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就和杨女士及吕女士协商了撤销合同的事。

本来,杨女士和吕女士商量,如果吕女士能凑齐剩下的房款,一次性付了,她就过户。但是吕女士称自己实在没有多余的钱,除了贷款没有办法付房款,这样双方都同意先撤销合同,中介就把网签的合同撤销了。

这事过了几个月之后,吕女士把杨女士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不久,杨女士就要求加钱,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杨女士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且撤销合同她根本不知情,所以要求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内容,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履行。

听了杨女士的陈述,及阅看了吕女士的起诉材料后,在庭审中我们作为杨女士的代理人申请了中介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中介的工作人员陈述了事实的经过,确定了是因吕女士贷款没有办下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去中介撤销了网签的合同。

同时,我们还提出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已通过中介撤销了之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双方继续交易,需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对于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一事,双方应另行协商。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双方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与之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内容一致。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在双方就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一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吕女士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吕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