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购房 合同无效遭驳回
2018-01-10要说曹女士的婚姻颇为不顺,第一次以丈夫出轨离婚收场,儿子由曹女士抚养,第二次,又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上法院离的婚。就第二次婚姻,曹女士上了两次法院。第一次离婚诉讼,是她提出的;第二次是法院判决离婚后,前夫将她告上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曹女士的父亲和姐姐,曹女士的儿子是第三人。
母亲过世的早,父亲一直由曹女士照顾,姐姐有时也搭把手。为了让父亲有个好的居住环境,曹女士就将她婚前购买的一笔股权转让,所得的钱款,再加上姐姐和父亲各出了一些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曹女士、姐姐和父亲名下。后来父亲因病住院,病床上的老人会想很多,因为他只有曹女士的儿子一个外孙,就想把这套房子留给外孙。
出于孝顺,曹女士和姐姐就把她们所有的份额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父亲名下。之后,父亲与曹女士的儿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这些手续,这套房屋的产权由曹女士的父亲变更至儿子名下。
那时曹女士和前夫的关系还没有那么僵,他也就没说什么。可去年,因家庭琐事,曹女士与前夫的矛盾激化,前夫不仅辱骂曹女士,还动了手。于是曹女士起诉离婚。前夫等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马上又提起诉讼,认为他与曹女士及曹女士的父亲、姐姐共同购房,曹女士未经他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产权份额转让给父亲,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曹女士、姐姐与父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至曹女士、姐姐和父亲名下。
庭审中,曹女士提供了自己婚前购买股权,婚后出售后所得增值钱款,并在支付首付款当天从账户中取出钱款的相关凭证,而前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夫妻有共同存款的事实。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曹女士与姐姐、父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审核,且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于曹女士前夫提出的曹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之产权份份额转让给父亲的主张,应根据曹女士与家人支付购房款的来源是否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断。
从曹女士提供的自己婚前购买股权,婚后出售,并在支付首付款当天从账户中取出钱款的相关凭证,可以看出这笔钱款是曹女士婚前购买股权,婚后转让股权而取得的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来源于婚前财产的自然孳息,非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产生的增值,因此可以认定该笔钱款是婚前财产,且用于购房。
同时,前夫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前夫的诉请于法无据。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曹女士前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