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家人同意、经济困难就可以不履行买卖合同吗?
2018-01-10已在上海打拼十多年的董先生和妻子,一直租房住。一开始,是因为没有钱,等有点钱了,上海的房价又涨得太高,总想着等房价降一点的他们,没等到房价下跌,反而等来了限购。还好他们夫妻俩几年前开始交金就没有断过,如今也是有购房资格的。
三年前,董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看中了一套动迁房,因为总价低,户型紧凑,符合他们夫妻俩的购房要求,就找了个中介,签订了一份动迁房买卖合同。当时,别的朋友还建议,购买动迁房有风险,要三年后才可以过户,最好有个什么做抵押的。
在与上家协商后,上家同意拿出他名下的另一套房子的部分产权作抵押,前提是董先生夫妇要先付大部分的房款。两人拿出了全部积蓄,又向亲戚借了点,凑够了上家要的房款,等钱交给上家后,上家也依约把钥匙及所有与房屋有关材料都交给了董先生夫妇。夫妻俩装修后,就搬了进去。
一年多后,上家找到董先生夫妇,称他出了点事,急需用钱,要将已部分抵押给董先生夫妇的房屋出售,希望董先生夫妇能配合他办理注销抵押的手续。本来董先生夫妇是不同意的,结果上家提出,可以先退一部分房款给董先生夫妇,并且还愿意降低房价。
看到上家如此有诚意,加上毕竟是真金白银的退房款,降房价,董先生夫妇就同意了,双方就此另行订立了补充协议。上家也如约退还了董先生夫妇已付的部分房款。
转眼这套房屋可以过户了,但上家却以这套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当初他是偷偷卖的,家里人都不知道,现在知道了,都不同意,而且由于种种事情,家庭经济困难,这套房屋是家里唯一的住房,所以要解除双方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几次协商未果,董先生夫妇只能将上家告上法庭,要求上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他们名下。
董先生夫妇与上家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在,这套房屋的交易限制已解除,符合过户条件,作为被告的上家理应配合买受人董先生夫妇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而上家所提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并不能作为其解除合同的理由。
另外,对于上家所提到的家人不同意一事,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退一步,就算如上家所说家人不同意签约,但上家以签约时对房屋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上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董先生夫妇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董先生夫妇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