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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房屋迁新居,...

置换房屋迁新居,不料引来烦心事

2024-08-27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就在一年前,周越(化名)通过中介挂牌了一套房子,因为这套房的地理位置、户型和房龄都不错,报价又实惠,很快就被王先生一家看中。两家在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王先生付了定金。

一周后,王先生依约支付首付,网签买卖合同。签约当天,两家还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除了网签的价格600万外,王先生需再付200万的装修补偿费,总计房价是800万,违约责任也按照网签合同来履行。

王先生和周越商量,王家夫妻名下有两套房子,当时正在挂牌售卖其中一套,已经有人家看中了,正在洽谈中。而王先生需要等自家的一套房屋卖掉后,才能办理周越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所以希望周越把付第二笔房款和房屋过户的时间往后推半年。周越本有些犹豫,但中介劝说现在买卖房子大多是置换的,这样操作没有问题。于是,周越就同意了。

此后,周越几番催促王先生支付第二笔房款,中介和王先生都推说还没到合同约定的时限。可真到了最后期限,王先生却说他的房子没有卖掉,而今因为限购没法购买周越的房子,要和周越解除合同。周越措手不及,半年时间过去了,这房价可跌得不是一点半点。周越盘算了一下,要求王先生按合同约定的房价(即800万)的20%支付违约金,以此弥补自己的损失。

但王先生不同意付违约金,还表示他才是受害者,当时是中介和他说自己的房子一定能卖掉,他才和周越签了买卖合同,可没想到房价现在这个样子,他的房子是老破小,挂牌价降了好多也没有人要。

几经交涉,王先生终于答应支付违约金,但只愿意按网签合同的房价(即600万)进行计算。他还表示,如果周越不同意,那就打官司。

周越想问问律师,他能否要求王先生依照合同把房子买下?如果只能解除合同,王先生是否能弥补自己的损失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在下家王先生(后称下家)基于限购政策,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周越的描述看,下家在与周越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明知自己名下另有两套房屋。因而对于双方合同的签订,应由下家承担相应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因此,下家作为违约方根本无权要求以其房屋未能出售为由解除合同。

鉴于下家现处限购状态,即便周越起诉要求履行,实际房屋亦不能过户至下家名下。所以,建议周越还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较为实际。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逾期超过多少日付款的,上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例中,由于下家未依约支付房款,周越可以据此选择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此外,周越可以基于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下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下家所应承担的合同解除所致的违约责任范围,还需要具体分析一下。

其一,下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房款,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就是每逾期一天,需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的约定)周越可以主张。另外,若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上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下家如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还需另外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依周越所述,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那么就可以依据总价(即800万)的20%来主张。

其二,下家强调其违约系因未能出售名下房屋所致,无法继续购买这套房屋。房屋属于大宗贵重商品,产权人进行交易时应尽审慎义务,合理安排交易环节,下家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存在违约行为。由此导致的合同解除,下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具体金额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以及差价的损失等因素进行酌定。

需要提醒广大读者的是,置换房屋时,不要盲目听信中介的保证,在自己原有的房屋还未出售前,先与上家签订买卖合同。如若不然,就有可能陷入本案例的尴尬境地,下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上家也错失了早日出售房屋的机会,对双方而言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