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去不复返 差价损失应赔偿
2020-01-15向女士悔的肠子都青了,就因为自己非要投资做生意,轻信别人,家里的房子马上要被法院拍卖了。八年前,向女士要和别人合伙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小姐妹严女士知道这事后,就帮她牵线搭桥介绍了从事贷款生意的李先生。本来,向女士是想找李先生帮忙用自己名下的房子办理抵押贷款的,但李先生和她说,因为这套房子是向女士家里的唯一住房,按政策不能抵押贷款。李先生就是看到向女士是真需要钱,就建议可以通过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将向女士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他,以他的名义贷款,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归向女士,之后每个月的贷款由向女士来还。李先生还说,他帮着向女士办这个事是有风险的,如果向女士贷款还不出,他要来还的,另外,因为帮向女士买房子,他如果再想买房子,就不能买了,所以要向女士给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向女士想钱心切,没多加考虑就同意了。这样,向女士和李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实际上李先生没有付过一分钱房款,当然向女士也拿到了通过房屋买卖取得的银行贷款。还是小姐妹的建议,向女士与李先生在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向女士必须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如贷款还清,李先生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人还是向女士。向女士在收到银行放贷的钱款后,取出一定金额的钱款交给李先生,作为手续费。这些年,向女士一直按约还款,她觉得只要自己这样做,等贷款还完,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就可以改回来了。然而,没想到她等来的却是一些上门要债的人,欠债的不是别人,正是李先生。向女士一调查才发现,原来李先生除了瞒着她向银行办理了其他的抵押贷款外,还因为涉及其他债务问题,先后有多家法院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司法查封。向女士再想找李先生时,这位李先生已经不知所踪。无奈之下,向女士只得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恢复这套房屋产权至向女士名下。由于这套房屋尚被司法查封,因此法院支持了向女士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未支持向女士要求李先生恢复产权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因为无法取得这套房屋的产权,向女士只能再次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根据这套房屋目前市场价值向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庭审中,法院依申请对这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向女士与李先生之间虽然就这套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产权过户,但根据向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均不以房屋买卖为真实意思,签订买卖合同仅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系合意一致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这套房屋的权利人才变更至李先生名下,向女士和李先生虽然在买卖合同外,另签署了一份合同书,但合同书的内容不对案外人产生效力,这套房屋之后被抵押以及司法查封,所有权因此难以再返还向女士。李先生是将这套房屋对外抵押及实际的获利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向女士以这套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为损失的基本依据,诉请中扣除其已取得的贷款,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李先生向向女士赔偿一定金额的房屋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