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法庭见 为了房子起争执
2019-08-30季先生近日被前女友毛女士告上法庭,毛女士在诉状中称,其与季先生原来是恋爱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本市A处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后来其与季先生结束了恋爱关系,季先生提出来将毛女士所有的产权份额转让给季先生。
于是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款为人民币100万元;之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这套房屋登记在季先生一人名下,而季先生并未给毛女士转让款,于是毛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季先生支付100万元的转让款。
季先生认为毛女士在诉状中所述的都不是事实,当初之所以产权证上写毛女士的名字 ,是因为毛女士说她有公积金可以贷款,而事实上在购房时因为种种原因毛女士并没有贷款成功,所有的房款都是季先生支付的。
之后,因毛女士与其他男性朋友交往过密,引起季先生的不满,于是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双方曾约定,只要季先生向毛女士支付35万元,毛女士就同意将名字从产权证中剔除。
庭审中,季先生提供了由毛女士亲笔书写的承诺书一份,写明:A处房屋在购房时本人并未出资,这套房屋的权利是属于季先生的,只要季先生再支付自己35万元,就把产权证中的名字去掉。
季先生还提供了三份从银行账户提款共计35万元的凭证,提款的时间分别为与毛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交易过户之日、取得产权证之日。而毛女士提供的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都为空白。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A处房屋产权由季先生和毛女士共同共有变更为季先生一人所有,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转让款为100万元,但该合同就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正常房屋买卖必备内容均未作约定,再结合毛女士曾亲笔书写的承诺书的内容,可以认定季先生所称的将毛女士从产权证上去名字而支付35万元是有证据证明的,而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季先生提供了三份从银行账户提款共计35万元的凭证,提款的时间分别为与毛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交易过户之日、取得产权证之日;同时,该房屋已过户至季先生名下,这些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季先生已向毛女士支付了35万元转让款。
民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毛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出具的《承诺书》承担民事责任。在毛女士没有其他有证明力的证据推翻《承诺书》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季先生与毛女士约定的该房屋产权证去除毛女士名字所支付的实际对价为35万元。
综上所述,毛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毛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