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买卖合同 就有权利主张房款吗?
2019-07-26金家有姐妹两人,作为大姐的金兰当年响应国家号召去了外地插队落户后,并在当地结婚生子。多年前,老金家的老房子拆迁,获配了一套公房。
1994年第一批公房可以购买为产权房时,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大姐金兰的户口又不在这套公房处,家里协商后就决定由父母出资购买,用母亲的工龄,产权登记在小妹金丽一个人名下,但实际上这套房子是父母与两个女儿四人共有。
十多年前,金兰从外地回沪,而此时父母的身体已大不如前,需要人长期照顾,小妹金丽称自家有事忙,没有时间,于是金兰一家搬入这套房屋,照顾父母的重担就落在了金兰的肩上。
之后,家里人协商一致决定,这套房屋中父母的份额归金兰所有,金兰给妹妹金丽20万元的折价款,这套房屋就是金兰一个人的。之后,金丽和金兰就这套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这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与期限、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都没有作约定,只是按交易中心最基本的要求,约定了转让价款为90万元,以及过户的日期。在签订了这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金兰将之前商量好的20万元给了小妹金丽,小妹金丽就依约配合将这套房屋过户给了金兰。
去年,父母相继因病过世。谁成想小妹金丽前段时间连说都没说一声就将金兰告上了法庭,称这是她的唯一住房,当初是把这套房屋按9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金兰,但金兰只付了20万元,要求金兰向她支付剩余房款70万元。
金兰在庭审中,向法院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当时为了产权过户,金兰去交易中心咨询如何能把产权证上小妹金丽的名字改成自己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可以通过买卖和赠与的形式办理,与小妹金丽商量后,两人决定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交易过户,所以才签订了这样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本案中,金兰与金丽两姐妹尽管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该合同仅约定了房价90万元及过户日期,而有关房屋买卖的诸如付款期限与方式、房屋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而金丽所称的买卖交易的原因及实际履行过程有违买卖行为常理。
若金丽出售的系争房屋为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那么她不可能在仅收取20万元的前提下就将这套房屋过户至金兰名下。而且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这套房屋就由金兰一家和父母居住,在本次诉讼之前,金丽从未向金兰主张过房款。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个形式,金丽以此主张售房款依据不足。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金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