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威胁要另行售房 购房人无奈诉讼保房
2019-04-17多年前,李先生的儿子要结婚了,可家里就一套二室一厅的商品房,为了儿子,李先生和妻子就把这套房子让给了他们小俩口,老俩口在外面借房子住。过了一段时间后,房东把房子卖了,李先生被迫要再找房子。他们夫妻本以为租房子比买房子便宜,想住哪就住哪,谁成想租房子更烦,而且搬家对他们来说是个大工程。这样他们决定还是要买套房子,看来看去,李先生看中了郊区的一套动迁安置房。价格当然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他们两人的年龄不能贷款,只能全款购房。
这是李先生第一次买二手房,什么也不懂,都是按中介说的办。李先生和妻子在中介的安排下与上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了转让价款,支付房款的期限等。由于是动迁安置房,李先生买房时,上家没有拿到小产证。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上家办出产证之后就应配合李先生办理房屋委托交易公证手续,房产证、密码交由李先生夫妇保管;双方在房屋满足可交易过户后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签好合同后,李先生夫妇就按约向上家支付了房款,上家也将房子交付给了李先生夫妇,装修一番后,他们便住进了新房。虽说是郊区,但这几年小区不远处通了地铁,房价也涨了不少,李先生夫妇还很高兴,认为当初买房的选择是正确的。然而到了可以办小产证的时间,李先生夫妇联系了上家,上家却一直拖着不去办。好不容易上家去办了小产证,但又不肯将房产证原件和密码依约交给李先生夫妇。而且上家提出房价现在涨了这么多,让李先生夫妇再补一定金额的钱款才同意交原件。上家还威胁李先生夫妇,如果他们不同意补钱,就把房子卖给其他人。
这下,李先生夫妇慌了神,找到我们,希望律师能帮他们解决目前的困境。听了李先生夫妇的讲述后,我们根据相关材料,撰写了起诉状,并准备了相关申请保全的材料。立案时,我们一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将涉案的房屋进行保全,以防止上家将房屋转移给他人。
庭审中,我们提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真实有效,上家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上家违约,李先生夫妇不仅有权要求上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李先生夫妇名下,还有权要求上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上家在期限前配合李先生夫妇完成房屋产权变更至李先生夫妇名下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