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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转让税收问题

2018-06-22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近期,涉及两例企业并购股权变更及房地产转让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与工商变更问题,总结如下。

对于完税与工商变更的先后顺序,完税后工商变更是是一般程序,先工商变更、再完税是特例,广东就是这种特例。

一、股权转让的税收

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不管股权价格。

一般做法是先由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国税局再对该评估值进行核实,按核实后的净资产值减去净资产原值的增值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受让人为企业的,转让时不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期间届满、统一核算汇缴。

不经评估,按照企业财务报表核算企业净资产值及盈利,是特例,浙江是特例。

对于印花税,由转让双方按全额各缴纳万分之五。

亏损的,不交纳所得税。

二、房地产转让的税收

1、增值税

(转让时公允价值-原购买价及税费)X5%

平价或低价转让、按公允价值交易,无增值的,不交增值税。

2、城建税及附件三项

城建税=增值税的7%

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的2%

地方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的1%

3、契税

交易额X3%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增资额分别按30%、40%、5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部分缴纳,按公允价值交易无增值的不缴纳。

5、印花税

印花税由双方各按全额(公允交易额)万分之五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当期会计期间期末统一核算汇缴。

三、住宅(二手房)转让(计算方法同上)

购买满两年的缴纳

1契税(3%)

2个人所得税(增资额的20%)

3印花税(双方各万分之五)

购买不满两年转让的加征增值税。

2017年7月6日清正于广东清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