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转让税收问题
2018-06-22近期,涉及两例企业并购股权变更及房地产转让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与工商变更问题,总结如下。
对于完税与工商变更的先后顺序,完税后工商变更是是一般程序,先工商变更、再完税是特例,广东就是这种特例。
一、股权转让的税收
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不管股权价格。
一般做法是先由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国税局再对该评估值进行核实,按核实后的净资产值减去净资产原值的增值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受让人为企业的,转让时不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期间届满、统一核算汇缴。
不经评估,按照企业财务报表核算企业净资产值及盈利,是特例,浙江是特例。
对于印花税,由转让双方按全额各缴纳万分之五。
亏损的,不交纳所得税。
二、房地产转让的税收
1、增值税
(转让时公允价值-原购买价及税费)X5%
平价或低价转让、按公允价值交易,无增值的,不交增值税。
2、城建税及附件三项
城建税=增值税的7%
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的2%
地方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的1%
3、契税
交易额X3%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增资额分别按30%、40%、5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部分缴纳,按公允价值交易无增值的不缴纳。
5、印花税
印花税由双方各按全额(公允交易额)万分之五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当期会计期间期末统一核算汇缴。
三、住宅(二手房)转让(计算方法同上)
购买满两年的缴纳
1契税(3%)
2个人所得税(增资额的20%)
3印花税(双方各万分之五)
购买不满两年转让的加征增值税。
2017年7月6日清正于广东清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