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概念及必要性探析
2018-01-10一索赔基本概念的界定
索赔,从字面意思看,即索取赔偿。在《辞海》中,索赔被具体解释为“交易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契约上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索赔,目前虽然在法律规定和合同范本中广泛使用,但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通常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由于非自身原因(包括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情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权利侵害,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遵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赔偿、权利主张及/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总承包单位向业主的索赔、业主向总承包单位的索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的索赔以及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的索赔等情形。
总承包单位、业主和分包单位都是可以通过索赔这个途径来达到避免和减少自身损失的目的。对于任何一方的索赔主张,对方都有反驳的权利,并进而向对方提出相应索赔的权利。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何谓反索赔有不同的看法,仅从字面解释,反索赔显然是针对索赔而言的,一般指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及法律规定为依据,通过相应的程序和要求,防止、反驳、反击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二索赔与洽商变更、签证的区别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实务领域,洽商变更、签证属于涉及结算工程款的两个概念,与索赔非常近似,常常容易引起混淆。但是,无论是从行为主体、支付时间、利益实现途径等方面,三者均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具体包括:
第一,索赔是单方行为,洽商变更及签证是双方行为。具体来说,索赔是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提出赔偿要求,尚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洽商变更及签证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索赔是不确定的利益,洽商变更及签证是相对确定的利益。具体来说,索赔所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需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争取才有可能最终得以实现,索赔是否能够实现是不确定的。洽商变更及签证文件一旦形成,通常意味着业主已经认可该部分新发生或新增加工程内容、工程量,并需要因此增加支付工程款,也就是说,洽商变更及签证文件所对应的是已经相对确定的利益。
第三,利益实现途径不同。具体来说,索赔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进而提出索赔、通过索赔谈判,甚至诉讼才有可能最终得以实现。而洽商变更及签证所对应的利益,最基本的实现方式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署洽商变更单及签证文件的方式得以实现。
第四,支付时间不同。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和业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已经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及签证,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随进度款相应支付。但是索赔款项的确认及支付,因通常情况都存在争议,往往要等到结算过程中进行,甚至最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才有可能得以支付。
第五,计算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洽商变更和签证该如何计算,在合同中都是有明确约定的,对此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歧不大。但是关于如何计算索赔、索赔费用包含的项目,合同中往往未作约定或是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索赔费用的计算标准往往会产生巨大分歧。
三总承包单位常见的索赔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招标文件文本以及FIDIC合同条件都设定了大量的索赔条款,当事人熟悉和掌握约定的索赔情形,有利于捕捉索赔机会,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总承包单位可以索赔的情形按原因不同,可大致分为因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情形、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情形。
第一,因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情形主要包括:业主未按时提供图纸、图纸不全、图纸内容有错误;业主指令不及时、不准确;业主变更指令;业主未提供施工所需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道路等;业主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错误;业主未提供地勘报告、提供地勘报告不及时、提供地勘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业主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准确;业主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业主延迟提供材料、设备;业主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部分工程;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业主原因暂停施工或业主违约终止合同;其他业主原因导致的索赔情形。
第二,其他原因引起的可以索赔的情形包括:监理单位原因(不按时进行检查、不按时下发指令);业主的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索赔;恶劣天气;因政府延误或干扰了总承包单位的工作;发现文物;法律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其他非因总承包单位原因发生的索赔情形。
四索赔的必要性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单位和业主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业主对于实体工程量的付款有时都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到位,总承包单位常常担心,如果提出索赔,可能会使其与业主的关系恶化,从而导致出现不敢索赔的心理。
索赔是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追索,而非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施工过程同样是在履约,因此,进行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常的索赔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一项正当的权利,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与合同的目的并不矛盾,它应该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偿付的手段,而绝对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的胡搅蛮缠。
索赔的本质,是总承包单位获得应有的补偿,实现业主和总承包单位之间风险的“再分配”。索赔是因为总承包单位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业主要求补偿的行为,是拿回归自己所有的东西的一种正当的措施,因此索赔本身具有补偿性。
同时,索赔处理得当,除了获得应有的补偿,还有可能为项目带来收益。由于总承包单位和业主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总承包单位进场的报价普遍偏低,如果不及时索赔,损失会进一步扩大,但是,如果能够处理得当,不仅能够弥补损失,甚至可以为项目带来收益。
无论日后是否会真的提出索赔,总承包单位都应当有意识地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积累和形成索赔资料,以便为日后的结算创造有利条件。在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重视对于索赔的一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的工作,在形成索赔材料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判断是否向业主主张索赔,也便于总承包单位在结算谈判中占据主动的地位。否则,如果总承包单位不注重日常索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往往会陷于日后想进行索赔但是又苦于没有索赔资料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