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提高投资强度准入门槛
2018-04-25本报讯
(记者王朝晖)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对推进全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行了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21点内容,主要对补充耕地政策调整、批而未用土地处置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严格基本农田管护
意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标准,我市现有基本农田保有量186.41万亩,每年管护费用大约需1.12亿元。为确保管护费用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安排资金,按不低于每年每亩60元的标准,发放给签订基本农田管护责任的基层组织或个人,用于本辖区内基本农田管护。
落实耕地补充任务
意见强化了县(市、区)政府补充耕地的主体责任。从2015年起,市、县政府建设占用耕地应自行负责挂钩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通过开展土地整治产生新增耕地,或者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不断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满足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需求。要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做好废弃园地变更调查,为补充耕地做好后备资源储备。
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意见要求,市、县政府对辖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负总责,负责本辖区耕地开发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耕地开发应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各地要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保资金全额投入足额到位,耕地开发项目资金投入原则上开发为水田的不得少于每亩10000元,开发为旱地的不得少于每亩8000元,资金从省返还的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等列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统一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市级原则上按每亩不高于3600元补助,列入市级示范项目的,可按每亩不高于5000元补助。
提高工业项目准入门槛
意见要求,提高工业项目准入门槛,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工业用地土地投资强度准入门槛,原则上对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中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按高于国家标准20%确定;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入驻标准厂房;对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较大、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采取分期供应方式供地。各开发区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原则上新建的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1.2,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允许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
意见指出,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允许各地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定期开展工业用地年期考核监管,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工业用地循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年期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或40年,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出让双方除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应签订考核监管协议,作为出让合同附件,约定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以及企业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或出让期限届满应退出用地的要求、条件和机制。
有效处置批而未用土地
意见要求,把批而未用土地处置作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范围。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闲置土地,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如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如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不能排除的,可以依法采取协议收回或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处置;对非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对供地率达到60%但达不到70%的县(市、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用地外,不予转报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对供地率达不到60%的县(市、区),不予转报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推进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
意见要求,加大旧村复垦力度,全面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等工作,按规划有序组织对农村低效利用的村、镇居民点和历史遗留损毁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或水田)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并优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交易。村、镇居民点复垦增加的挂钩指标收益分配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倾斜,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政策,根据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要求,引导企业自行改造建设研发、文化、教育、体育等对城市发展有利的设施;经依法批准后,允许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加快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已有宅基地的农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应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约定未按时退回旧宅基地的违约责任,确保按期腾退。各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办法,对将退出的宅基地腾退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复垦为耕地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作为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原产权人可将腾退的宅基地基底面积折价入股,获得经营收益分成;征收为国有用地的,对村民退出的旧宅基地应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采用货币补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重点项目、片区改造征迁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确定;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退出宅基地的,由当地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人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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