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梦导致夫妻反目为仇
2018-01-10钱先生与傅女士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儿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可丈夫的发财梦却导致这个工薪家庭的三十万借款血本无归,本来和和美美的一家人陷入困境。妻子气愤至极,坚决要与丈夫离婚,走投无路的丈夫情急之下找到电视台要求调解。
2006年钱先生姑母的女儿找到钱先生,声称她的女儿考到了北京大学,准备去国外留学,欲向钱先生借三十万元。说起自己的姑母,钱先生一直心怀感恩,当初哥哥插队落户在安徽时,姑父姑母帮了不少忙。对姑母的女儿,钱先生只知道她是个生意人,平时能说会道,至于生意做得如何就不得而知了。姑母的女儿口口声声说出于好心,看钱先生家经济条件差想帮一把,并承诺等钱先生儿子当兵回来,就买套房子给他做婚房。
鬼迷心窍的钱先生对表妹的花言巧语深信不疑,便爽快地答应借给她三十万。姑母女儿写了三十万借条,拿着借条,钱先生犯难了,其实钱先生家庭条件不怎么样,一下子根本拿不出三十万钱。回到家里。钱先生如此这般地把三十万借款之事告诉妻子,妻子虽然有点疑惑,但毕竟是亲戚,想着儿子的婚房可以落实,也就咬着牙,四处求爷爷告奶奶,从邻居、亲戚处借钱凑满了三十万交给姑母的女儿。
谁知十年过去了,不仅儿子的房子没有着落,本金、利息更是如竹篮打水,而且姑母的女儿也人间蒸发,最让妻子受不了的是这十年艰难的讨债路。从借钱给姑母的女儿开始,妻子就一直要她还钱,当初借钱时答应一年后连本带息归还,之后又说等儿子两年义务兵复原回来就给儿子买套房子,后来儿子复原回来,买房之事也是画饼充饥。妻子找到姑母的女儿,对方说了很多故事,说自己做的生意有多大,多成功,还说与中央某某首长的老婆合伙。
过了一年又说已经赚了一个亿了,快要有收益了,让他们耐心等着。钱先生夫妇俩是个老实人,平时少有与外面接触,开始还“耐心”地等消息,拖了两年仍不见动静,妻子渐渐失去耐心,从07年开始怨丈夫,逼着丈夫前往讨债。听说姑母女儿在深圳,老两口追到深圳,好不容易找到她,一句“你们回去吧,我马上汇款100万,明天上午就可以拿到”;听说在北京,老两口又追到北京,颇费周折地找到她,她竟说“我在中南海开会,你们回去吧,我马上汇款100万,明天上午就可以拿到。”
借出三十万到手一百万,钱先生又做起了“黄粱美梦 ”,他深信自己的亲戚绝不是那种不讲信誉的小人。见丈夫还是那么固执,妻子火气上来了,看到家里有什么东西就摔什么,于是夫妻俩一直吵架、打架。而钱先生天天打追债电话打到深夜一二点,白天还要上班。就这样十年前的一场“发财梦”把夫妻俩逼进了死胡同。
直到最近姑母女儿人找不到,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一直打不通,钱先生这时才如梦方醒。跑到姑母女儿的住处,发现已经人去楼空,居委干部告诉他们,姑母女儿的房子已经卖掉了。钱先生整个人一下子瘫掉了,妻子气愤地向丈夫提出了离婚,现在两人已经处于分居状态。
我在痛斥钱先生的贪小、愚昧、无知的同时,批评他们早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损失。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吵闹只会伤及的身体,与其说拿钱看病,不如携起手来共同面对。
本次纠纷涉及了一个民间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作为出借人就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钱先生在提起诉讼时,首先就是要提供姑母女儿出具的借条,当然因为借贷的金额为三十万元,而非一笔小数目,所以钱先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出借钱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提到民间借贷,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于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这个期限的,除非有其他特殊的情况,否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就是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即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是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要注意,这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