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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款引发的...

朋友间借款引发的官司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某现在想想当时也是自己心好,才同意借款给朋友侯先生,要是不借,就不会有现在的事。王某和侯先生是认识了十多年的朋友,都是做生意的,关系还不错。前年年初的时候,王某刚好把家里的一套房子卖了,加上做了一笔大生意,手里有了几百万。侯先生知道这件事后,就找到王某,说他现在做生意调头寸,想问王某借个300万,还说可以用房子做抵押,而且还给王某利息,是高于银行存款的。

那时也没有什么好的投资项目,他说好就借三个月,王某就同意了,然后王某们找人写了一份抵押借款的合同,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钱的,收到钱后他也打了收条给王某。可是三个月过去了,他一分钱也没有还给王某。王某去找他,他说有一笔钱压在别人那里,然后再给他半年时间,他会把钱全部还上的。那时王某心里就打鼓了,早知道他这样王某就不借给他钱了,但钱已经借了,有点骑虎难下的感觉。就这样再抵押也不能让他早点把钱还王某,于是王某就提出,让他把房子过户给王某,如果在半年内他能还王某钱的,王某就把房子还给他。

王某想的是这样他就有压力了,而且房子在王某名下,王某也就有保障,就算他不还王某钱,房子的钱和王某借他的钱差不多,这样王某就不怕了。那时他还好说话,同意了王某的意见。于是王某又写了一份借款合同,写明了借款的期间为半年;他同意在签订协议当天把房子以300万元的价值抵债给王某,并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他在半年内有买回房子的权利,前提是他在半年内能把本金和利息都还给王某,王某收到钱后当天就配合他办理房子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把房子还给他。

那时,侯先生还不错,王某们上午写了借款合同,下午就去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没过几天就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王某想这样王某就可以定定心心等他还钱了。可又是一个让王某没想到,现在早就过了约定的半年他有权买回房子的时候,王某去找他谈,他不但一分钱也没有还给王某,还因为现在房价涨了,他提出来王某们当时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是真实的买卖,就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是属于什么法律规定的“流质条款无效”,这个买卖合同是违法的,是无效的,要求王某把房子产权再过户到他们名下,还威胁王某说,如果王某不同意,就去打官司,到时候王某输了官司,还要出法院的钱。这让王某气坏了,话都不想多说。王某想请教一下律师,他说的这个流质条款无效是个什么规定?什么意思呢?他说的有没有道理呢?如果打官司,法院会判他赢吗?

法律规定流质条款无效的初衷是为了杜绝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以明显低价获取他方之财物的情形发生。你通过以房抵债取得房屋产权时,也给了侯先生回购房屋的权利,也就是他只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就能重新取得房屋产权。这可以看出,你们的约定已经给了侯先生必要的保障,不适用流质条款的规定。侯先生提出的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