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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买卖未过户 ...

多年买卖未过户 卖家反悔起争议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阎女士根本没想到,十多年前买的房子,卖家贾先生竟然不承认了,还要问自己要回房子。

话说在90年代末,贾先生家里拆迁,给贾先生分了一套A处公房,贾先生在其他地方还有房子住,就想着把这套房屋卖了。那时候上海还没有中介公司,贾先生本来是想着卖给大哥大嫂的,但他们觉得房价贵,没钱买。而刚好,阎女士和贾先生的大嫂是要好的姐妹,当贾先生大嫂和阎女士说起这件事后,阎女士家刚好想给公公婆婆买套房子,于是在贾先生大嫂的引见下,阎女士和贾先生认识,并对买卖房屋的事达成一致意见,谈好了房款及付款时间,贾先生还提出为了享受退休待遇,房屋要等到他退休将公房买成产权房后过户给阎女士,阎女士也同意了。

之后,阎女士付了房款,而贾先生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了阎女士,由阎女士的公婆入住了这套房屋。那时,大家关系都比较好,也没有写什么买卖合同,就是由贾先生大哥写了一个字据,写明贾先生收到阎女士购买房屋费的5万元,今后A处房屋产权全部属于阎女士,房屋买卖由贾先生负责办理。在这张字据上有贾先生大哥和大嫂作为证明人,收款人是贾先生,所有的签名和字迹都是由贾先生大哥书写的,字据上还加盖了贾先生和他大嫂的印章。

之后,大家相安无事,直到两年前,阎女士的公婆去物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时,才发现贾先生已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但当阎女士找到贾先生要求过户时,贾先生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过户,要求阎女士公婆搬出这套房屋。无奈之下,阎女士只好将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贾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中,贾先生否认双方房屋买卖的事实,对那张字据和印章也不认可,称自己收到的钱是租金或房屋使用费,不是售房款,自己是受欺骗才将房屋交给阎女士公婆居住的。于是,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上,调查到了贾先生曾在他处使用过字据上印章的书面材料,并向法院提出对字据上的印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检材字据上需检的贾先生印文与样本贾先生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而且法院还通知了贾先生的大哥大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都同意阎女士的意见,认可该字据是贾先生在场时形成的,由其本人亲自加盖印章。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阎女士与贾先生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阎女士提供的字据,载明了双方房屋买卖的事实,该字据由贾先生大哥书写,并加盖了贾先生和他大嫂的印章。贾先生的大哥和大嫂当庭表示同意阎女士的意见,认可该字据是贾先生在场时形成的,由其本人亲自加盖印章。虽然贾先生对字据和印章予以否认,但经司法鉴定,确定了该份字据上的印章与贾先生其他材料上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

可见,阎女士关于此节事实的主张,可信度较高,应得到法院的采信。虽然他们双方未就房屋买卖签订书面的材料,但根据该份字据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房屋的意思表示,而且贾先生事实上也将该房屋交付给了阎女士,阎女士也支付了全额购房,双方已各自履行了房屋交付及房款支付的主要义务,双方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成立。而现在该房屋已符合过户条件,故阎女士要求贾先生过户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贾先生将房屋过户至阎女士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