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房屋亲人诉讼

为了房屋亲人诉讼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十多年前,谢女士家里的老房子拆迁,给谢女士和父母分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谢女士和父母名下。之后,谢女士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在朋友的建议下,想着通过房屋买卖从银行贷款。

当时本来想着把房卖给朋友,但觉得不太放心,谢女士就找了和自己从小玩到大,而且有血缘关系的堂妹。于是谢女士及父母就与堂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堂妹的名义取得了60万元的贷款,实际上这笔贷款是给了谢女士。当时大家都说好的,堂妹出面购买这套房子,目的是为谢女士套取银行贷款,这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仍为谢女士和父母,堂妹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每月贷款也由谢女士偿还,待谢女士解决了资金问题后,再由堂妹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谢女士及父母名下。

有了这个约定后,谢女士便每月都依约归还银行贷款。去年,谢女士的父母相继因病过世,谢女士就想着把这套房子要回来。刚开始,堂妹是同意的,只是要求谢女士再给她50万元,她就同意过户。可后来,上海的房价一直在涨,堂妹就不同意过户了,反而一改之前的说法,称这套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在与堂妹协商无果后,由于谢女士的父母只有谢女士一个女儿,且他们的父母早于他们过世,因此谢女士就将堂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之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在谢女士将贷款还清,银行涤除抵押后,堂妹协助谢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中,堂妹称之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自己支付了全部房款,首付30万是现金付的,后续的房款是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只是由于时间太长,首付款怎么来的记不清了,凭证找不到了;房子之所以由谢女士和父母住,是出租给他们的,所以每月谢女士所谓还贷的钱其实是租金。对此,谢女士提供了一份和堂妹之前的对话录音,其中可以听到堂妹称只要谈好,就可以将房子还给谢女士,否则她就要自行处理这套房子了;同时还提供了她每月还贷的凭证,以及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所缴纳的各项费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之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已实际履行。综观整个案件,堂妹虽然称其已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却并未就该款项的来源、支付凭证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堂妹所称的房屋租赁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谢女士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是远大于堂妹所称的租金,每次的还贷金额都是不固定的,不符合租赁的特征和日常惯例。

再加上,谢女士提供的录音,可以认定,堂妹与谢女士及父母只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并未支付首付款给谢女士及父母,而且这套房屋一直由谢女士及父母居住生活,贷款也由谢女士归还。堂妹与谢女士及父母之间的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鉴于,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因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谢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