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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屋限售期内...

动迁房屋限售期内交易是否有效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葛先生老婆的远房亲戚徐先生家里拆迁,分了几套房子。听亲戚说,这个徐先生不学好,从小就跟着一些不三不四的在一起,后来赌球在外面借了高利贷,就打算把拆迁分的房子卖了还债。葛先生家里刚好想给儿子买套婚房,于是在亲戚的撮合下,葛先生和徐先生联系上了,两人也谈好了房子买卖的。

因为这个房子是动迁安置的,不能马上办产权证,这样葛先生觉得还是找个中介公司写个正式的合同比较好。于是,他们就找了附近的一家中介公司,据说是经常办这种动迁房买卖的事,比较有经验。中介公司就帮他们写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徐先生和家人把房子卖给葛先生,房价总计110万元,葛先生在签约当日支付15万元作为定金,徐先生和家人实际把房子交付给葛先生后五日内,葛先生支付剩余的房款85万元;徐先生和家人保证不管房价涨多少,都保证不会将房出售给别人,如果徐先生和家人违约的,则按总房价的双倍赔偿给葛先生,如果葛先生不按时付款,徐先生和家人有权不退还葛先生之前所支付的全部钱款。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徐先生必须无条件配合葛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合同签好后,葛先生按约支付了房款,徐先生和家人也将房屋交付给了葛先生。但是之后没有多久,徐先生就因为和别人一起做了违法的事,被公安局抓了起来。知道这一情况后,葛先生开始担心了,但钱都已经付了,只有在房子里一直住着了。之后,葛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和家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为没有满足政策规定的大产证取得三年才可过户的条件,所以法院只是确认合同有效,没有支持葛先生的过户请求。

终于三年到了,葛先生打听到这套房子已经可以过户了,就将徐先生和家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在办理产权证后,立即协助葛先生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葛先生名下担。

本来以为葛先生这次起诉肯定没有问题了,但没有想到因为徐先生在监狱,他的家人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他们没有收到一分钱的房款,要求解除与葛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事实上,徐先生的家人在之前根本没有提到过没有收到房款这件事,是在葛先生起诉要求过户时才提出的。对此徐先生家人的解释是因为大家都是亲戚,根本没有想过葛先生不付房款,到了葛先生打官司时,才知道没有付。

原来,当初签好房屋买卖合同后,葛先生按徐先生说的,把房款直接付给了徐先生的债权人,也就这个人借给徐先生好多的钱,收条都是这个徐先生的债权人写的。在葛先生付好钱后,徐先生就把房子交付给葛先生。葛先生付款除了5万元是从银行取现金支付的以外,其他的都是银行转账的。后来,徐先生作牢后,葛先生想想觉得不放心,就让徐先生的父亲再给他打一张总的收条,写明收到葛先生支付的房款共计110万元。

对于徐先生的父亲给葛先生写收条的事,庭审中,徐先生的父亲说自己写收到是被葛先生骗的。但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审理期间,法院还去徐先生所在监狱了解情况,徐先生说自己的确是让葛先生把房款给了自己的债权人。其实自己当初只是借了50万元,后来利滚利就变成了110万元,而借条自己却写的是100万元,利息10万元,都是被债权人逼着写的,自己把房子卖掉也是债权人逼的。

我们认为徐先生及家人与葛先生签订折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对于房款的问题,1、徐先生自己也是承认他让葛先生把房款给了债权人的,而且葛先生提交了收条和银行转账及取款的凭证。2、徐先生的父亲还给葛先生补写了收到房款110万元的收条。虽然徐先生的父亲称自己是被骗的,但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3、按大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葛先生早就应该付房款了,但徐先生的家人却到葛先生起诉要求过户时才说没有收到房款,之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催讨过,这显然与常理不符。所以可以认定葛先生已付清了房款。葛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徐先生及家人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徐先生及家人远成房屋产权登记之日就协助葛先生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葛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