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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房屋之争

代购房屋之争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徐先生家最近因为房子的事苦恼不已,没想到原来和他家关系很好的二哥一家竟然会这样做。

事情发生在十年前,当时侄女所在工作单位开发了住宅楼,侄女作为职工有条件购买房屋。刚好二哥家之前新买了一套商品房,加上侄女又是女儿,以后不用为了结婚准备房子,而徐先生家正打算购房,所以二哥家就把这个购房的机会让给了徐先生。平时经常有来有往的两家人就口头谈好,这套房子就由侄女出面代为办理认购手续,实际由徐先生出资购买,等这套房子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再变更到徐先生名下。

之后,徐先生就依约支付了房款和手续费,其中有8万元,徐先生是现金给了二哥的,剩余30多万元的房款是分三次银行转账的。因为都是一家人,所有的购房凭证都在徐先生这里,所以当时也没有写什么书面的东西。房子拿到,徐先生请了一家装修公司精心装修后就住了进去。

去年,二哥和侄女登记为这套房子的产权人。在这套房子可以办理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徐先生找到二哥和侄女希望他们能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时,二哥和侄女一改之前的说法,称这套房子是侄女工作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开发的,只针对职工出售,是有福利性质的,徐先生不可以购买这套房子,而且双方也没有协商过以侄女名义代购房子的事;之所以房子给徐先生一家住,是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所以出租给徐先生的;而且房款全部是二哥和侄女出资的,即使二哥和徐先生有经济往来,也与购房无关,而且二哥对侄女的房屋无权处分。侄女特别说到,她的工资收入都是交给父亲帮着管的,买房的时候选房购房的手续由她来办,房款全部是父亲付的,经济上的事都是父亲操办的。

无奈之下,徐先生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子归他所有,二哥和侄女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代为购房的事实。虽然从现有书面证据来看,徐先生所述双方商定由侄女代为购买房屋之事,虽然没有直接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但二哥和侄女对于收取徐先生大额钱款也没有给予合理说明,而且从购房所有凭证均在徐先生处保管,徐先生一家实际装修并入住该房屋等情况来看,徐先生所陈述的事实应为真实可信。

同时,二哥与侄女是父女关系,侄女也表示,“她的工资收入都是交给父亲帮着管的,买房的时候选房购房的手续由她来办,房款全部是父亲付的,经济上的事都是父亲操办的”,可见侄女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的实际处理情况,因此从侄女从未实际管理或过问该房屋等事实,可以确认侄女知晓并认同该房屋由徐先生实际购买。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