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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上海某房地...

徐某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2003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意向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阳曲路760弄8号201室房屋,总房价款225000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意向金10000元。2003年3月19日,双方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3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2003年3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购房款200000元。

此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于2003年5月20日签订了《退房协议》,明确退房原因为被告未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同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双方同意《房屋转让协议》失效,被告应于《退房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违约金212250元。被告并同意考虑相关利息问题。后由于被告原因,被告未能按约将房款退还给原告。

2003年5月22日,双方明确被告至今日其每过期一天支付徐宝发违约金1000元,直至结清全部房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210000元,并判令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1225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字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方诉请,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徐宝发2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5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