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承诺满五唯一
2018-01-10高先生前段时间遇上了烦心事,他名下有三套房屋,一套父母住,一套自己住,另一套出租。看着房价上涨,高先生就打算把出租的房子卖了。在中介挂牌后,很快这套房子就被肖女士看中。之后在中介的操办下,高先生与肖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一系列协议书,其中约定房屋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应由高先生承担的税费都由肖女士承担。在此期间,中介一直希望高先生能配合承诺这套房屋满五唯一,但高先生认为这第一是不真实的,第二以后有可能会影响自己出售房屋,所以拒绝了中介的要求,而且在所有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也没有出现高先生承诺所售房屋满五唯一的字句。
之后,买卖双方顺利的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是后来在和朋友交谈中,高先生得知审税自己应该要去交易中心的,而事实上在税费申报及缴纳过程中,高先生并未参与,而是由中介工作人员陪同下家完成的。在与肖女士进行沟通后,高先生才知晓肖女士是按他是唯一一套住房缴税的,并没有替自己缴纳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调查,高先生发现在税务机关留存的原来应由他本人如实申报的承诺书中的签名竟然是伪造的,其上写明“我承诺转让房屋是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上面所有的字迹都不是高先生本人书写。
在高先生与肖女士协商未果后,高先生自行缴纳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之后我们作为高先生的代理人,整理了起诉材料后,将肖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高先生已付的个人所得税。
案件审理中,我们向法院提出,要求对相关承诺材料上高先生的签名是否本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签名笔迹均不是高先生所写。
庭审中,我们认为高先生与肖女士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
从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来看,无证据证明高先生此前曾承诺所售房屋为其唯一住房,而且税务机关处留存的材料虽记载“我承诺转让房屋是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并有高先生签名字样,但该材料上的高先生签名字样已经鉴定部门鉴定非高先生本人签字,所以该材料也无法证明高先生曾作出所售房屋系满五唯一的意思表示。
根据双方约定,房屋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应由高先生承担的税费都由肖女士承担,而出售房屋所涉税费包括了高先生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笔个人所得税应由肖女士支付给高先生。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