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离婚协议有用...

这个离婚协议有用吗?

2018-01-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谢先生本以为自己和邹女士能好离好散,没想到离婚后没多久,前妻邹女士将他告上了法庭。

理由很简单,邹女士认为他们俩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谢先生的父母及谢先生和她名下,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为这套房屋涉及案外人,所以在离婚时,并没有分割,而现在她和谢先生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共同共有的基础已丧失,要求分割这套房屋,取得四分之一折价款。

其实这套房屋并不是四人一起出资购买的,而是拆迁分的。

早在多年前,谢先生父亲承租的老的使用权房屋拆迁分了这套公房,承租人仍是谢先生的父亲。谢先生和邹女士结婚后,由谢先生的父母出资将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那时邹女士和谢先生的感情很好,刚怀上宝宝,于是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就写了谢先生父母及谢先生和邹女士四个人的名字。

谢先生和邹女士离婚并没有去法院,而是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去民政部门的前一天,两人就离婚的事商量好后,在家里写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孩子由邹女士抚养;3、离婚后,邹女士对那套登记在四人名下的售后公房不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4、双方没有任何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邹女士是否已经放弃了这套房屋的权益。

依据上述规定,谢先生与邹女士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这份协议中明确约定邹女士在离婚后不再享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双方无没任何财产纠纷。之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又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再次明确双方无财产分割。而且两份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对房屋的处理上相互印证,反映出邹女士已放弃了这套房屋相关权益。在邹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她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