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婚姻终散场,房产对簿情分寒
2025-07-17周女士想离婚,但在财产分配的问题上一直没能谈拢。周女士和男方结婚已经8年,婚后未生育子女,离婚也没有原则性问题,主要是双方性格不合。目前,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分配。
男方在婚前与父母共同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婚后由男方父母出钱买下了这套经适房的产权,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周女士认为,这套经适房产权取得于婚后,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认为这是他的个人财产。现在,他们想明确这套经适房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他们结婚后,男方父亲承租的一套公房被征收了,当时户口在里面的有周女士、男方、男方父母以及男方的叔叔,共5人。这次征收是“数砖头”的(即按房屋面积计算补偿)。后来,男方的叔叔先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最终经过法院调解,给了他叔叔一部分钱,剩下的400万元补偿款归周女士一家4人所有。
由于他们4人内部不需要法院进行分割,所以调解书上就写了400万归周女士、男方及男方父母共同所有。原本说好给周女士和男方200万,但后来也没有给。周女士认为“共同所有”意味着4人应均分,她要求分得100万。而男方及其父母说周女士没有在这套公房里住过,属于“空挂户口”,征收款和她没有关系。
那这笔400万征收补偿款到底该怎么分呢?
经适房是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质政策住房,只有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并经政府批准的家庭或者个人才有购买资格。离婚分割经适房时,需审查购房资格的取得时间与房屋购买的时间来进行综合考量:若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婚后购房,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另一方确有出资的,可主张返还出资及资金占用期间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并共同出资购房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经适房是男方婚前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并取得资格,婚后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购房款由男方父母出资,周女士未出资。因此,该经适房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关于公房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同住人需满足征收时在房屋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等条件。本案中,公房源于男方家庭,周女士虽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属空挂户口,原则上非同住人。然而,周女士一家与男方叔叔在另案诉讼中经法院调解,确认400万征收补偿款由周女士、男方及男方父母4人共有,且该款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周女士和男方所得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户籍迁入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酌情分配。
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户籍迁入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酌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