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征收惹纷争,居非兼用是关键?
2024-12-10陆伯是家里的老大,父母另育有一子一女,三个孩子在父母的养育下慢慢长大。工作几年后,陆伯出资把在父亲名下的私房重新翻建,不久便在房子里娶妻生子。妹妹陆妮结婚后便搬去了夫家,户口便迁了出去。弟弟陆仲结婚生子后,一家三口一直和哥哥一家共同居住。
90年代初,陆伯下岗了,因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陆伯想办法申请了营业执照,便在家里开起了烟杂店。两家人生活空间虽稍显拥挤,但各自的生活都过得有滋有味。
最近,老房子迎来了征收,本是改善生活条件的好事儿,可三兄妹却对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起了争执。陆伯的父母前些年已经去世,但房屋产权未做变更,现在房子里共有陆伯和陆仲两家6个户口。陆妮认为,房屋是父母的遗产,所有征收补偿款应按三兄妹继承平分。陆仲认为,和房屋面积有关的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均分,其他奖励费应该由居住在内的陆伯和陆仲两家均分。陆伯则认为他对房屋的贡献最大,应该多分。
一方面,陆伯曾出资翻建过房子,因而房屋三块砖头的补偿款他应该多分。另一方面,房屋征收补偿款是按居住部分和非居营业部分两大块来计算的。陆伯认为,非居部分的评估单价要比居住部分高出很多,这部分的面积差价利益应该归他所有。此外,还有和非居部分有关的营业执照的补贴、停产停业损失补贴、设备搬迁费等奖励费陆伯也认为应该归他所有。那么,陆伯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樊烨的情况,她与她儿子、以及前夫许阳是这套被征收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曾长期居住在这套房屋里。同时,樊烨与前夫许阳离婚时还明确过关于其对该房屋的财产性权益待之后另行解决,所以如果到目前为止樊烨和她儿子两人均未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那么两人则应当被认定为这套房屋的同住人。
关于樊烨前夫许阳女儿的问题。因为在樊烨与许阳离婚后,该套房屋一直是由许阳在租赁使用,且许阳称自己的父母帮助其照看女儿,与女儿一同居住在该房屋内,所以除非樊烨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情况,否则许阳的父母及其女儿在该房屋内的居住就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来,许阳的女儿户籍在册,且系未成年人,考虑到许阳需要对女儿承担监护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分配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时,应适当对许阳予以多分。具体分割的金额,法院则会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等情况来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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