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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出轨,不...

丈夫家暴出轨,不离婚能否请求赔偿?

2024-09-27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沈慧(化名)幼年时便父母双亡,她被远房亲戚勉强拉扯到成年后便独自离家闯荡。她在餐厅端过盘子,也在流水线做过女工。认识李闯(化名)的那年,她二十二岁,勉强算是个十八线小模特。李闯虽是个粗人,但对沈慧挺上心的。沈慧一无长辈之荫,二无亲友之援,即便相识不过半年,她还是答应了李闯的求婚,因为李闯说会给她一个家。

李闯脾气不好,结婚前就因沈慧的工作对她动过手。婚后沈慧辞了职,全心在家做个家庭主妇。可即便如此,每次吵架李闯都要对她动手,有几次打得实在厉害,沈慧还报过警,其中两次家暴的过程还被沈慧放在沙发后的手机录了音。但李闯事后都真诚悔过,还跪在地上哭求。沈慧每每想起李闯往日的温情,思虑再三便都选择了原谅。直到一条突如其来的短信,打破了这个家庭表面的平和。

那是一条酒店发给李闯的短信,说他夫人的墨镜落在房间了。收到短信时,李闯的手机正屏幕朝上放在书桌上。沈慧只撇了一眼,短短一行字却让她遍体生寒。沈慧清楚地知道,自己最近没和李闯出去住过,短信中的夫人究竟是谁?没过几天,李闯说要出差,沈慧打了车跟着李闯出了门,毫不意外地见证了李闯私会女人的样子。当晚,沈慧在自家阳台坐了一夜,反反复复看着手机里李闯和女人牵手走进酒店房间的视频。

沈慧这几年的隐忍,无非就是为了能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好一点的经济条件,她不愿意放弃这段婚姻,更不愿意让那位“夫人”抢占自己的位置。所以她希望自己能得到一笔金钱补偿。沈慧想知道,自己手上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李闯家暴和出轨的证据,此外,自己能否以此请求五十万以上的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受理。所以,沈慧需要先对这段婚姻做出取舍。至于损害赔偿部分,本案中涉及“实施家庭暴力”、“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三种损害情形。

首先,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强调一方经常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加害,而非偶发的、不特定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家庭冲突。为了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第一,沈慧需要前往辖区派出所将她数次报警的报警记录以及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记录调取出来;第二,李闯事后悔过所写的悔过书或微信、电话中的悔过聊天记录,以及沈慧在家中的录音等反映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也都要留存好;第三,遭受家庭暴力后沈慧前往医院就诊的病例、收据或受伤的照片等也应当调取或留存;第四,近亲属、邻居通常在家暴发生时能有所察觉,他们的证人证言也是有利的证明。实践中,上述证据是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会着重审查的证据,沈慧要尽可能地收集。

此外,关于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本案中,仅“酒店短信”和“牵手走进酒店房间的视频”两项证据可能还不足以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第一,重婚在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举行结婚仪式、婚外生子双方以父母名义办理出生证、一方手术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字、双方所购房屋以夫妻名义登记产权或在小区物业处登记夫妻入住等。第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有较为固定的住所且是持续或较长时间共同生活。因此仅凭借酒店的短信或视频无法证明李闯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是能一定程度上证明他在婚姻中存在出轨、不忠等过错情形,如果这也是导致沈慧离婚的事由,即便不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法院也会将出轨情形考虑进损害赔偿中。

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之后,需要确认损害赔偿的数额,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多少为赔偿依据,如获取人身保护令的费用、心理康复费、亲子关系鉴定费等损失。而精神损害没有一定的物理形态,受害的无过错方很难举证,也难以量化计算。

司法实践中,判决损害赔偿超过50万的情况较少,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法院会采取法定结合酌定的综合方法。(法定标准,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项法定因素进行确定。)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若仅考量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因素,则难以准确、公平地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还会根据不同的过错情形,结合离婚损害事实,从例如婚姻时间长短、过错持续的时间长短及过错方的态度、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过错方生活或工作上的负面影响程度等方面酌情考量,酌定一个尽可能公正、合理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