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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征收惹纷争,...

私房征收惹纷争,居非兼用是关键?

2024-09-10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陆伯是家里的老大,父母另育有一子一女,三个孩子在父母的养育下慢慢长大。工作几年后,陆伯出资把在父亲名下的私房重新翻建,不久便在房子里娶妻生子。妹妹陆妮结婚后便搬去了夫家,户口便迁了出去。弟弟陆仲结婚生子后,一家三口一直和哥哥一家共同居住。

90年代初,陆伯下岗了,因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陆伯想办法申请了营业执照,便在家里开起了烟杂店。两家人生活空间虽稍显拥挤,但各自的生活都过得有滋有味。

最近,老房子迎来了征收,本是改善生活条件的好事儿,可三兄妹却对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起了争执。陆伯的父母前些年已经去世,但房屋产权未做变更,现在房子里共有陆伯和陆仲两家6个户口。陆妮认为,房屋是父母的遗产,所有征收补偿款应按三兄妹继承平分。陆仲认为,和房屋面积有关的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均分,其他奖励费应该由居住在内的陆伯和陆仲两家均分。陆伯则认为他对房屋的贡献最大,应该多分。

一方面,陆伯曾出资翻建过房子,因而房屋三块砖头的补偿款他应该多分。另一方面,房屋征收补偿款是按居住部分和非居营业部分两大块来计算的。陆伯认为,非居部分的评估单价要比居住部分高出很多,这部分的面积差价利益应该归他所有。此外,还有和非居部分有关的营业执照的补贴、停产停业损失补贴、设备搬迁费等奖励费陆伯也认为应该归他所有。那么,陆伯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

这套房屋是三兄妹父亲名下的私房,现三兄妹的父母均已去世,这套私房就属于他们的遗产,应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在私房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因此,对于这套私房来讲,只有三兄妹作为共同产权人,才可依法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而两兄弟的配偶和子女虽然户籍在册并且实际居住,却并非房屋产权人,所以不能主张分割这套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这套私房的用途是居非兼用。虽然存在居住与非居两部分的价值补偿款,但上述两部分仍然属于房屋本身的价值转化。由于陆伯对这套房屋有过出资翻建,而且也是陆伯申请了营业执照并在房屋内实际经营,由此才产生了非居部分的经营面积,而非居部分的评估单价要远远高于居住部分。由此可见,陆伯对这套房屋的贡献确实比较大,所以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俗称的三块砖头费,包括居住部分和非居部分在内,陆伯都可以适当多分,具体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分配。

至于非居部分的营业执照补贴、停产停业损失补贴、设备搬迁费等等都是因经营及注册个体工商户而产生的针对性补贴,这些补偿款应归陆伯享有。其余的奖励费(如: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等和实际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费)应当优先在实际居住的产权人中公平分配。

另外,房屋使用人(两兄弟的配偶和子女)虽然不能直接参与私房征收利益的分配,但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将实际居住的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户籍在册的家人作为一个整体考虑,适当给予多分奖励费,用以保障实际居住产权人家庭的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