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签订的协议书,最终仍未避免家庭纷争
2022-06-15一开始,父亲再婚,范勋的哥哥并不看好,为此有段时间父子两人的关系还闹得很僵。但当时的范勋,想着自己和哥哥各自都有了家庭,有个人能照顾父亲并不是坏事,便劝说哥哥改变态度,不要过多干涉老人的生活。后来在范勋的开导下,哥哥同意了父亲的选择,两位老人也顺利结了婚。范勋的父亲与继母结婚的这些年里,总的来说感情也算是和睦。物质条件上,因为范勋的父亲退休工资不低,所以平时家里的开销都是他负责,继母的工资则都留着补贴给她自己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了。对此,范勋和哥哥认为只要两位老人能过好日子,这些事情他们也不在乎。
前些年,父亲的一位老朋友过世后,家里人因为遗产的事闹上了法庭。父亲知道了这件事后,生怕这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家里,于是就想提前做好打算。基于这样的考虑,父亲召集来范勋、范勋的哥哥以及继母的两个女儿,六个人一起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上写明,家里共有两套房子,大的那套房子在范勋的父亲和继母百年以后归范勋和范勋的哥哥所有;另一套小的房子在范勋的父亲和继母百年以后归范勋继母的两个女儿所有,但在老两口生前,小的房子出租,由两位老人收租金;大的房子由他们两人居住。因为当时协议书是范勋父亲手写的,所以后来范勋父亲又将协议书复印了五份,一共六份,大家人手一份。
可让人没有料到的是,身体原本还算硬朗的范勋父亲,去年因为一场车祸被撞受伤,虽然打了官司认定对方全责,范勋家赢了官司,可还没等拿到赔偿的钱,范勋父亲就过世了。就在范勋父亲这边后事刚办完,范勋的继母和继母的两个女儿紧接着就提出来,要撤销原来范勋父亲写的关于继承的协议书。范勋的继母称自己去咨询过,这样的协议不算遗嘱,两套房子属于是她与范勋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一半归她,另一半属于范勋父亲遗产的,由四个子女分。对此,范勋想问律师,之前六个人共同签的那份协议有效吗?他和哥哥能否按协议书拿到房子?另外,父亲因为交通事故赔偿的钱,算不算遗产,是否可以继承?
先来说第一个问题。这一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先要明确这份协议到底是分家析产协议还是遗嘱,范勋的继母是否有权可以单方面撤销。分家析产协议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就分割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如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协议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分家析产协议一般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附有条件或期限,则协议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至时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嘱是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体现立遗嘱人的个人意志,立遗嘱人可以单方变更或撤销,遗嘱一般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范勋的父亲、继母以及双方的四个子女通过订立协议书的方式,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协议体现的内容是六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而非范勋父亲与其继母的单方意思,即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因此,该协议性质就应该为分家析产协议而非遗嘱,范勋的继母一方就不得单方变更或者撤销。
另外,这份协议内容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就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就取得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附有生效期限,明确了在范勋的父亲与继母夫妇均去世后,双方子女才能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在期限届至前,子女们仅对相关房屋享有期待权利,而非所有权。所以,在现在仅是范勋父亲一人去世,协议所附生效期限并未届至的情况下,这时如果范勋与其哥哥要求继承相应的房屋,应该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二个问题。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范勋父亲交通事故赔偿金,是范勋的父亲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款,属于范勋父亲的个人财产,该款在范勋的父亲死亡后实际获得不影响该款属于其遗产的性质。所以如果范勋父亲未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于范勋父亲与范勋的继母在结婚时,范勋继母的女儿已成年,因此范勋的继母、范勋以及范勋的哥哥应是范勋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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