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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拆迁与第二...

第一次拆迁与第二次征收

2020-09-08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李老伯家已经是第二次遇到拆迁(征收)了。第一次拆迁是在十多年前,被拆迁的房屋是登记在老伴名下的私房。拆迁时,老伴已过世,就由李老伯和两个儿子一起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为家里还有一套李老伯单位分的公房,有地方住,所以这次拆迁,李老伯与两个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那个时候拿到的补偿款没有现在这么多,三人很快就分好了。如今第二次遇到征收,被征收的房屋就是由李老伯承租并居住生活的公房。

这套公房处有六个人的户口,除了李老伯和两个儿子的户口外,还有大儿子的女儿小丽和外孙女、小儿子的儿子小军三个人的户口。说起两个儿子,都不让李老伯省心。本来大儿子有一个幸福的家,可他在外面瞎搞,结果妻子与他离了婚,女儿小丽由大儿子抚养。

大儿子那时根本没有做父亲的担当,而是把女儿小丽丢给了李老伯和老伴带。大儿子自己则在外面租房子住。几年后,大儿子又再婚了,李老伯是见过这个儿媳妇的,知书达理,看着人也不错。而且,大儿子带着小丽和她结婚后,这个儿媳妇娘家刚好拆迁,据说他们一家三口还拿到了房子和钱。

这样,大儿子算是太平了十多年。这期间,小丽也参加工作、结婚、生子了。小丽结婚后虽然搬到丈夫家去住,但他们两人女儿的户口是报出生在被征收的房屋处的。不知道是不是受了父母的影响,小丽的婚姻也不顺。

前些年,大儿子和小丽两人相继离婚。小丽与丈夫离婚后,女儿由她抚养。没地方住的他们三人就又住回了李老伯这里。此时,这套房子除了李老伯外,小儿子和他的儿子小军也住在这时。好在小儿子没多久就出国工作了。后来,他也把小军一起带出国,如今两人有了他国的永久居住证。

李老伯的小儿子也是与妻子离婚的,两人的孩子小军报出生在被征收房屋内,离婚后,小军由小儿子抚养。好的地方是,小儿子这个人比较有责任心,小军都由他自己来照顾。因为之前住在一起,李老伯夫妇生病住院什么的,是小儿子在身边。特别是老伴的身后事,都是小儿子去办的。而且之后,虽然主要在国外住,但小儿子和小军会经常回国看望李老伯,还时不时地带李老伯去他们那里旅游。在感情上,李老伯肯定是更偏向小儿子和孙子小军这一边的。

大儿子和他的女儿小丽、外孙女在李老伯那里住了一段时间后,为了便于外孙女读书,就搬出去,在外面租房子住。这次房屋被征收,李老伯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笔不菲的征收补偿款。大儿子一家知道后,就提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该是由有户口的六个人分,他们家要分三份,也就是一半。李老伯和小儿子,以及小军肯定是不同意。

这样,大儿子和他的女儿小丽、外孙女一起将李老伯、小儿子还有小军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款,并要求取得其中的一半。庭审中,通过调查,李老伯、小儿子和小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住房调配单,其中记载,新配房人员情况为户主:大儿子的第二任妻子,家庭主要成员:大儿子、小丽;调配原因为某地块拆迁安置。这份住房调配单上还有原住房和新配房的地址。对这份住房调配单,大儿子一家的解释是他们并没有实际享受过动迁安置房,而是协商后,把安置房让给了同为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只是拿了补偿款。但对此他们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李老伯是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处,故其当然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关于大儿子和他的女儿小丽、外孙女的同住人资格问题。虽然大儿子和他的女儿小丽系被征收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但他们曾在他处房屋被动迁时,作为配房安置人员,与大儿子的第二任配偶一起分得了他处住房。

虽然父女俩表示实际上并没有享有动迁安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现有证据可体现大儿子和他的女儿小丽在他处获得福利性分房,即使按他们所述,与其他动迁安置人员调换了动迁补偿利益的分配,但并不影响大儿子和他的女儿小丽已获得福利性分房的结果。

因此,他们父女俩无权再享受本次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至于小丽的女儿为未成年人,根据其在被征收房屋处报出生,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情况,可以酌情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她取得的金额应远少于其他成年同住人应取得的金额。

对于小儿子和他的儿子小军的同住人资格问题。小儿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处,虽之后取得了他国的永久居住证,但他仍是中国公民,且未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故他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同样,小军在被征收房屋处报出生,父母离婚后,随父亲在被征收房屋处共同生活。而且,承租人李老伯也认可小军在出国前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的事实。同时,小军在他处也无福利性分房,并与其父亲一样虽取得他国的居住证,但仍为中国公民,且已成年,因此小军也可独自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另外,对于李老伯和两个儿子曾获得第一次拆迁安置事宜。因为,第一次拆迁时,被拆迁的房屋系私房,获得的是货币安置。当时李老伯的配偶已过世,所得货币补偿款也由他们父子三人分割完毕,因此该情况不属于福利性分房的性质。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大部分征收补偿款归李老伯、小儿子和小军所有,李老伯支付小丽的女儿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远小于起诉时主张的人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