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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民事调解书有...

撤销民事调解书有依据 不是“继承人”有权来继承

2020-08-24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杭先生的母亲一直身体不是很好,父亲工作忙,平时多是姑妈在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所以他一直称姑妈“大妈妈”,在他心中姑妈就像是母亲一样。姑妈年轻时遇到了感情问题,受了不小的打击,从未婚嫁,更没有子女,她便把杭先生当做自己的儿子。杭先生上学、工作、结婚、生子,这些人生经历中都有姑妈的身影。

同样,姑妈身体不适,或者遇到什么难事时,杭先生总是第一个出现。特别是杭先生自己的父母过世后,他就把姑妈当成自己的母亲,这样情同母子的关系,一直持续到姑妈因病离世。其实本来姑妈身体还是可以的,只是在一次意外摔伤后,伤及脑部,意识和身体都受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有杭先生衣不解带的照料,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姑妈的父母(即杭先生的爷爷奶奶)早在多年前就过世了。姑妈生前名下有一套房屋,这套房屋是她和妹妹,也就是杭先生的小姑动迁时分的房子,后来出资买成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她们姐妹俩人的名字。

前不久,无意间,杭先生发现叔叔和小姑竟然瞒着他打了一场官司。小姑是原告,叔叔是被告,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两人达成协议:这套房屋中属于杭先生姑妈的产权份额由杭先生的小姑和叔叔两人共同继承,继承后,这套房屋由他们两人按份共有,其中小姑占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叔叔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就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杭先生实在觉得憋气,姑妈生病时,他们都说忙,把照顾姑妈的事推在他一个人身上,如今姑妈走了,他们却忙不迭地继承遗产,还把自己排除在外。为此,杭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姑和叔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那份民事调解书,判决由他与小姑、叔叔共同继承这套房屋中姑妈的产权份额。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杭先生的姑妈平时与杭先生来往较多,自其意外摔伤至死亡期间,杭先生虽然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姑妈扶养较多,可以分配给他适当的遗产。由此确定,杭先生对姑妈的遗产有独立请请权。杭先生未参加小姑与叔叔之间的诉讼,并没有可归责于杭先生的事由,而且该案的那份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杭先生分配姑妈适当遗产的权利,内容确有错误。杭先生在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杭先生要求撤销那份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套登记在杭先生姑妈和小姑名下的产权房,属于姑妈的产权份额应为其遗产。而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并未明确产权人姑妈和小姑各自的份额,故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即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应归杭先生的姑妈所有,为其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杭先生的姑妈生前未留有遗嘱或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故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杭先生姑妈的父母均先于她过世,而姑妈没有配偶、子女,故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姐妹继承。因为杭先生的父亲先于杭先生的姑妈去世,故杭先生的父亲不享有继承权。因此,姑妈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由杭先生的小姑和叔叔继承,还应分配给杭先生适当的遗产。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了之前的那份民事调解书,被继承人杭先生姑妈名下的这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杭先生和小姑、叔叔共同继承,继承后,这套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杭先生也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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