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养女”
2020-07-17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固然可贵,但经得住岁月洗礼和物欲考验,形成于后天的亲情才更显得不易。晓辉因家中兄弟多,父母就将他送至远房亲戚吴先生家中,作了吴先生的养子。那时吴先生离异多年,也没有再婚的打算,想着以后能有人养老送终,就将晓辉接至家中。之后,晓辉便和吴先生一起生活。吴先生孤独而平淡的生活中有晓辉的陪伴,便显得温暖幸福。在多年的相处中,父子俩虽没有血缘关系,但感情却份外好,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亲父子。
即便,晓辉娶妻生子,仍然和吴先生一起住,由他来照顾吴先生的生活起居。没有亲生子女的吴先生在晓辉这里享受到了天伦之乐,这也是吴先生得以长寿的原因之一。九十八岁高龄时,吴先生在医院与世长辞。这次吴先生病重期间,有位自称是老人“养女”的人出现了。这位“养女”称吴先生和前妻在结婚后共同收养了她,吴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她就随母亲共同生活。
因为知道吴先生因病住院,所以“养女”说自己是赶来照顾父亲吴先生的。面对从来没有见过的这位“养女”,晓辉当时心中记挂的是吴先生的病情,根本没有闲情逸致去与她纠缠。然而没几天,吴先生就过世了。当晓辉手中拿着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打算收起来时,这位“养女”一把抢了过去。由于办理吴先生遗体火化的事需要这份死亡医学证明,晓辉找“养女”想要回这份死亡医学证明无果之后,便去找居委会调解。在居委会,晓辉与“养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关于吴先生医学死亡证明一事,“养女”愿意先将医学死亡证明交于晓辉,待老人火化之后,双方同意再协议老人的其他事宜。可协议虽然签了字,但真的让她拿出来,这位“养女”就提各种条件,还让晓辉把吴先生财产交出来。
其实早在吴先生身体还好的时候,考虑到晓辉毕竟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他就和晓辉订立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晓辉自愿承担吴先生的生养死葬义务,照料吴先生的生活,吴先生将属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晓辉。而且,这份遗赠抚养协议还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可即使晓辉给“养女”看了这份经过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养女”仍然觊觎吴先生的财产,以那份死亡医学证明为要挟,不拿钱不给证明。无奈之下,晓辉只有求助于法律,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吴先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三联。
《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晓辉主张“养女”返还吴先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的依据在于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养女”先将医学死亡证明交于晓辉,待老人火化之后,双方同意再协议老人的其他事宜。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现晓辉、“养女”仍应遵守。另外,父母的遗体火化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由于“养女”至今未提供吴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导致吴先生的遗体目前尚无法火化,亦违反了公序良俗。综上,晓辉要求“养女”返还该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晓辉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