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的诉讼 最好的结果
2020-06-30说起来,这一幕是姚先生不想看到的,他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会和母亲、姐姐对簿公堂。本来一家人好好协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面对利益一切都是枉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九九。
姚先生是家里的小儿子,上面还有大哥和大姐。前段时间,姚先生母亲承租的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老公房处有六个人的户口,除了姚先生一家三口外,还有母亲、姐姐和她女儿的户口。姐姐结婚后就搬到丈夫家去居住,后来姐夫的单位增配了一套公房,有五十多平方米。本来老公房里父母和姚先生夫妇在住就觉得小,后来姚先生的女儿出生后,祖孙三代五口人一起住就更显得拥挤不堪。
女儿稍微大一点,姚先生一家便搬出去租房住。等有点钱了,姚先生和妻子便买了一套面积不大的商品房。后来父亲因病过世后,就母亲一个人在老公房处居住。平时,兄弟姐妹们轮流来照顾母亲,姚先生因为住得离母亲近,他就来的多一些。
而母亲呢,有点重男轻女的思想,老公房没有被征收前,老人不说这个话的。如今,老公房被征收了,母亲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拿到了一笔征收补偿款。母亲提出来这个钱是老姚家的房子被征收后得到的,所以要留给自己的孙子。母亲口中的这个孙子就是姚先生大哥的儿子。
按母亲的意思,老公房在被征收前就她一个人住,而且她之前从来没有分过什么房子,所以所有的征收补偿款都应该归她一个人,姚先生一家三口,以及姚先生的姐姐和她的女儿也是没有份的。另外,在大哥的撺掇下,母亲还说了,姚先生妻子娘家原来的宅基地是动迁过,拿了补偿款造了新的房子,算是他处有房,所以退一步,就算要来分钱,也只能给姚先生一个人人头费,姚先生的妻子、女儿是一分钱也没有的。而姚先生的姐姐和她的女儿认为他们户籍在册,一样应该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
姚先生在被征收的老公房处居住,并与妻子在该处结婚,生育女儿。后来,他们搬离该处也是受限于被征收的老公房面积较小、居住困难的现实条件。至于姚先生母亲主张姚先生妻子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不属于他处有房的相关情况,这个意见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因此,除了作为承租人的姚先生母亲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外,姚先生一家三口也应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对于姚先生的姐姐和她的女儿,因姚先生的姐夫曾在结婚后,增配了一套公房,而姚先生姐姐的女儿当时尚未成年,他的居住情况应随父母,可认定为他们一家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姚先生的姐姐和她的女儿不应当作为同住人享受本案中被征收的老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母亲向姚先生一家三口支付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