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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姐弟间的...

同父异母姐弟间的继承之诉

2020-06-18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雷先生小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还有两位同父异母的姐姐,直到他上初中时,一日回家后,见到一位从未见过面的女孩在家里,而且还叫自己的父亲“爸爸”。后来听母亲说,原来父亲在和她结婚前,曾经在老家乡下有过一段婚姻,还育有两个女儿。

父亲与前妻离婚后,前妻带着两个女儿一直在乡下生活,父亲每个月都会给她们寄钱贴补生活。雷先生的这两个姐姐中的大姐身体一直不太好,来上海就是看病。另外一个二姐比较活络,经常来上海,后来还在上海打工,一家人都搬到了上海,和雷先生一家来往比较多。

特别是雷先生的母亲突发心脏病过世后,照顾父亲的重任就由二姐和雷先生一起来承担。在两人的精心赡养下,父亲九十三岁高龄时在睡梦中过世。雷先生的父母留有两套房屋,产权都登记在母亲名下。其实雷先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想法,父母生前,他从来没有提出让父母留过遗嘱,父母过世后,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

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位二姐,竟然提出在她年幼时,曾在上海与父亲及雷先生的母亲生活过两年,后来雷先生出生后,她才又回到亲生母亲身边的,而且雷先生的母亲每月都会给二姐的亲生母亲打钱,用于她们一家的生活开销。因此二姐认为她作为雷先生母亲的继女,不仅有权继承雷先生父亲的遗产,还有权继承雷先生母亲的遗产。

二姐还称,雷先生父亲生前多次提到,两套房子一套留给雷先生,一套留给她,而大姐与雷先生的父母素无往来,也没有尽过一天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于这两套房子,大姐提出她也有权继承,之所以没有赡养老人,是因为她身患疾病,之前一直在老家务农,后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身体和经济条件都没有能力去照顾老人,所以不存在少分遗产的情形。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雷先生的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他们的遗产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这两套房屋虽然均登记雷先生母亲名下,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的积蓄购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雷先生的母亲早于父亲过世,雷先生和父亲作为母亲的子女和配偶,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雷先生母亲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至于雷先生的两位姐姐是否是被继承人雷先生母亲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要看他们是否与被继承人雷先生母亲形成“扶养关系”。

事实上,雷先生的两位姐姐自父亲与她们的亲生母亲离婚后,随亲生母亲共同生活,其中雷先生的二姐虽然曾来沪生活一段时间,但未持续过长时间,且雷先生母亲突然离世,她们两人均未给予主要扶助,因此雷先生母亲与她们并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雷先生的两位姐姐无权继承雷先生母亲的遗产。

对于雷先生父亲的遗产继承,雷先生与两位姐姐均系父亲的子女,应作为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份额。雷先生和二姐对父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而大姐因其身患疾病,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法院一般都会考虑的。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一套房屋归雷先生所有,另一套归二姐所有,二姐分别支付雷先生、大姐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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