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继子”间的遗产之争
2020-06-02贾先生和杨女士在一起快三十年了。两人相识于一场生日聚会,相同的丧偶经历让他们走到了一起。杨女士的前夫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为此杨女士背上了克夫的名声,直到遇到了贾先生。贾先生的前妻是生病走了,因为前妻的身体问题,两人没有生育子女,而是领养了一个儿子。
因为养子反对贾先生和杨女士结婚,所以他们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同居在一起。然而虽然没有“结婚证”的约束,但贾先生和杨女士的感情好得是羡煞旁人。不知道情况的朋友们都以为两人就是夫妻,而在他们彼此心中也早已将对方认定为相守一生的伴侣。
和贾先生在一起这么多年,杨女士早已不再追求所谓的“名份”。特别是在贾先生生病期间,杨女士整日衣不解带地照料他,让贾先生分外感动。感觉到自己时日不多时,贾先生就亲笔写了一份遗嘱交给杨女士,除了内容外,贾先生还签了自己的名字,写了日期。
这份遗嘱的内容为:贾先生存款(包括现金)以及所有银行卡的存款(见银行卡,不含股票、基金的银行卡)由妻子杨女士继承;股票和基金2只(见电脑)由儿子继承。遗嘱上还写了股票和基金对应的银行卡号,以及他名下其他五个银行卡的卡号。今年年初,贾先生病重医治无效过世。因为杨女士不是贾先生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并非他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在律师的建议下,杨女士向“继子”(贾先生的养子)寄送了函件,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接受贾先生的遗赠。
办完贾先生的丧事后,杨女士与“继子”就贾先生的遗产继承谈过几次,但次次都是不欢而散。这位“继子”先是觉得父亲贾先生不可能留这份遗嘱,后来又提出如果这份遗嘱是真的,那么银行卡里如果有存款的可以归杨女士,但银行卡里已购买的理财产品,和未在遗嘱上列举的银行卡号里面的钱,这些都不归杨女士所有,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无奈之下,杨女士将“继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贾先生名下的存款。
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杨女士所持有的贾先生的遗嘱全文系本人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这份遗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杨女士不是贾先生的配偶,并非贾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应为受遗赠人。杨女士在贾先生死亡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当然可以依法继承。从遗嘱的内容看,被继承人贾先生就其财产明确股票和基金2只(见电脑),同时列举了五个银行账户及基金、股票对应的银行卡号,没有列举出所有财产的详细信息,由此可以看出被继承人贾先生的真实意思是将基金、股票与银行卡内的钱款作出区分,所有的银行卡的存款,不含股票、基金的银行卡,由杨女士继承,银行账户当然也不仅限于遗嘱中列明的卡号。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将银行账户中的钱款用于购买理财等也较为普遍,所以除股票和基金对应的银行账户外,其他所有的银行账户内所遗留的钱款均应作为贾先生的遗产由杨女士依法继承。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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