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老宅无依据 诉讼迁出获支持
2020-05-20卫女士为了家里老宅不知道是跑了多少回,费了多少力,可事情却一直没有解决,住在里面的张先生死活不肯搬走。为什么自家的老房子被别人占着,这事要从头说起。卫女士是家里的长女,父母一共育有三个女儿,老人身体一直不好,家里的大事小情都是卫女士来拿主意。
卫家这套老宅是祖上留下来的,这套老宅曾被收走过。后来落实政策,这套老宅又回到了卫女士父亲的名下。老宅不止一间房,其中大部分房屋都陆陆续续收回来了,只有一间房被一位姓张的先生霸占着。
父母在时,卫女士主要的心思在父母的身体上,父母相继因病离开人世后,卫女士就要解决房子的事了。因为当年落实政策后,老宅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法继承这套老宅。在与弟弟、妹妹商量好后,他们三人通过法院继承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这样他们三姐弟就拿了老宅的产权证,产权人为他们三人。有了产权证后,卫女士就可以直面这位张先生,让他搬走。但张先生拿出户口簿和一张租赁凭证。
卫女士仔细看了这份租赁凭证,虽然无从考证这份租赁凭证的真实性,但上面记载的租赁户名并不是张先生,而且取得的时间也显示是1980年。当即,卫女士就提出,就算这份租赁凭证是真的,但之后政府已将这套老宅发还给他们家,所以现在拿出这份租赁凭证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可张先生不是这样认为的,他觉得自己的户籍一直在这套老宅处,人也是住在这的,而且这套房子本来就是他爷爷奶奶造的,是他们家的,和卫家没有关系。面对这样不讲道理的人,卫女士和弟弟、妹妹们商量了一下,只得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这样他们三姐弟就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迁出这套老宅。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卫女士和她的弟弟、妹妹通过继承诉讼,成为了老宅的所有权人。作为被告的张先生称老宅系其祖父母建造而成,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他户籍在册并不能认定其当然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退一步,即使张先生的家人曾在老宅被发还卫家前成为过承租人,但这不代表张先生本人有权占有老宅。因此作为老宅的权利人,卫女士和她的弟弟、妹妹要求张先生迁出老宅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张先生在一定期限内迁出这套老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