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留遗嘱 兄妹起争端
2020-05-12余先生是家里的老大,很早就离开家去了外地工作。父母一直和小妹一家生活在一起。余先生离家时,还没有结婚,每个月的工资除了留下一些自用外,其他都给了父母,让他们补贴家用。后来余先生有了自己的家庭后,也会在逢年过节和父母生日时给他们买礼物或者是直接给红包。
而妹妹一家则是吃父母的、用父母的。他们的女儿也都是父母帮着照看的。但余先生觉得只要妹妹他们对父母好,父母愿意,他就没话说。然而,父亲在六年前因病过世后,妹妹一家对母亲的态度就开始有了转变。
余先生和妻子退休回到上海后,母亲多次向他抱怨过,余先生也和妹妹谈了。妹妹嘴上说这是没有的事,心里却有了看法,对母亲是一天不如一天。本来余先生想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住的,当时刚好母亲的一个好姐妹去了一家比较好的养老院,也推荐给了母亲。母亲和余先生实地考查过,的确不错,特别是有专业医护人员这一点,让余先生很放心,这比在家里住强多了。
这样母亲就住进了这家养老院。在这期间,母亲结识了一些新朋友,大家说到了立遗嘱的事。母亲顺势按自己的意愿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母亲百年后,她名下的房屋产权由余先生和小妹两人平分,各一半;一旦母亲过世,立即出售这套房子。母亲遗嘱中提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是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
今年年初母亲因病过世。小妹和妹夫自己有房子不住,仍住在父母的房子里。余先生提出要按母亲的意愿将这套房子出售后兄妹两人分钱,可小妹不同意。
她称她一家人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不光买这套房子时,她出了钱,房子装修时她也出了钱,所以卖房子分钱可以,她要多分四分之一,而且母亲写遗嘱时,是余先生逼着写的,老人当时脑子已经不清楚了。无奈之下,余先生只能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这套房屋,他和妹妹各50%产权份额。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登记在母亲名下的这套房屋,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为两人共同共有。
父亲过世后,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为其遗产,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母亲所有。因父亲生前未曾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这套房屋中父亲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而父亲的父母又先于他过世,故母亲、余先生和小妹是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其中三分之一。即母亲享有这套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余先生和小妹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母亲过世后,根据其生前所立遗嘱之意思表示,应由余先生和小妹各继承其遗产的二分之一。该遗嘱中处分属于她本人的产权份额部分应为有效,处分他人的产权份额部分当属无效。余先生的小妹辩称母亲立遗嘱时受余先生胁迫,以及写遗嘱时,母亲脑子不清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这个辩称意见,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退一步讲,假设母亲立遗嘱时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而导致所立遗嘱无效,那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母亲的遗产,余先生和小妹亦应各继承其中的二分之一。对于小妹提出购买房屋和装修房屋时,其曾有部分出资,故应多分的辩称,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余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