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胁迫 签订协议可撤销
2020-04-29都说夫妻间一年之守容易,真的要经历三年之痛,五年之离,七年之痒和十年之约绝非易事。关女士在婚后第三年就向丈夫徐先生提出离婚,但徐先生一直不同意。在别人的眼中,关女士给丈夫徐先生带了“绿帽子”,徐先生不仅不计较,而且对关女士比以前更好了。但这些都只是表象,婚姻就像鞋子,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婚姻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知道,这其中的种种根本无法向他人诉说。为了离这个婚,他们不知道谈了多少次,最终在关女士的妥协下,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关女士将两人婚后一起购买的房子让给了徐先生,虽说现在房价上涨了不止一倍,但关女士只要求徐先生返还她父母出资的100万元。另外好不容易拍到的上海车牌以及购买的车辆,关女士也一并让给了徐先生,徐先生只需给关女士20万元的补偿款。按说领了离婚证的两个人应该没什么关系了,剩下的就是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拿到钱就可以。然而事实根本没有想象中这么简单。
没过几天,正在上班的关女士收到了徐先生发来的信息,称其正在公司楼下的咖啡厅,让她马上下来。关女士怕徐先生到自己单位来闹事,看到信息后,立刻下楼。结果在咖啡厅里等她的不止是徐先生,还有徐先生的母亲。关女士一落座,徐先生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份协议让关女士签字。见关女士有所犹豫,徐先生给她看了母亲在楼宇外的广场上拿着横幅和喇叭的照片,还威胁关女士,如果她不签字,就去她公司闹,让公司不能经营,还要将关女士出轨的事昭告天下。期间,徐先生母亲几次手拿横幅欲走出咖啡厅的门口,去楼上关女士的公司闹事。而且关女士本来想打电话的,手机却被徐先生抢走了。在徐先生和他母亲的紧紧相逼之下,关女士只得在那份协议上签了字。在协议中列明,按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徐先生所有,但关女士自愿免除徐先生关于车辆折价款的给付义务,并自愿转账给徐先生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关女士签好字之后,徐先生直接将协议放到包里,还拿着关女士的手机要求关女士指纹解锁,通过网上银行将10万元转入他的账户内。被逼着做了这些事后,徐先生和他母亲满意地走了。关女士随即报了警,向警察陈述了整个事件经过。在警察的建议下,关女士决定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件事。之后,关女士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并要求徐先生返还10万元。案件审理中,经关女士申请,法院调取了当日咖啡厅的监控录像,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民法总则》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徐先生及其母亲以给关女士的名誉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关女士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事发当日的咖啡厅监控录像,以及关女士的报警记录等均可证明关女士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而且,从协议的内容看,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明确的财产分割,若没有特别的情况,关女士不可能再次作出对其不利的书面约定。结合上述证据,可以确定徐先生和其母亲使用胁迫的手段,使关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那份协议,关女士当然有权撤销。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撤销了事发当日签订的协议,徐先生返还关女士一定金额的钱款,并且徐先生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关女士车辆折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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