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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卖房如今分...

五年前卖房如今分 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2020-04-14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万女士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结婚,直到遇到了丧偶的梁先生。两人是经朋友介绍认识,虽没有年轻人一见钟情的兴奋,但万女士见到梁先生的那一刹那就觉得自己遇到了对的那个人。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便有了结婚的打算。可梁先生的养子那时尚未结婚,坚决不同意两人领结婚证。

说起这个养子,他并非与梁先生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而是梁先生堂哥的孩子。梁先生和前妻结婚后,并没有生育孩子,还是梁先生的父母出的主意,才有了这个养子。梁先生一直把养子当亲生儿子,关于养子的身世也一直没有告诉他。

既然养子态度这么坚绝,梁先生就和万女士商量两人先住到一起,希望养子能慢慢接受,等他有了自己的家庭后,应该就不会再这样反对。之后,梁先生和万女士就住到了一起。如梁先生预料的那样,住在一起久了,养子成家后也没有那么抵触,梁先生与万女士顺理成章地结婚了。婚后,两人一起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梁先生提出来加上养子的名字,反正他和万女士也没有孩子,以后养老还是要靠儿子的。

于是,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就写了他们三个人的名字。梁先生在与万女士结婚前还有一套房子,他们结婚后住在那套房子里,这套新买的房子就算是投资。后来见房价涨了不少,两人商量决定把房子卖了。因为梁先生比万女士年纪大,梁先生提出这个售房款算是给万女士养老的钱,所以全部售房款打到了万女士的账户里,由她一人收取。

买房子时养子毕竟一分钱也没有出,而且平时梁先生夫妇对他也不薄,养子也就配合着办理了售房手续。时隔五年,梁先生因病过世。没多久,养子就将万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当时售房款只是暂时由万女士保管,出于维护家庭和睦的考虑,他未在当时提出分割。如今天父亲梁先生已过世,养子要求万女士返还那套房子售房款中属于他的三分之一。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总则》施行前,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本案中,售房事宜发生在五年前,当时作为权利人的梁先生、万女士和养子一致同意出售房屋,并且所有售房款全部已交给万女士所有。养子并没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节,所以养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梁先生养子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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