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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复婚、再离...

离婚、复婚、再离婚之后

2020-03-13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金先生和妻子原来是同事,因为公司不允许办公室恋情,于是在和妻子确立关系后,金先生就跳槽去了别的公司,而且工资也比之前高了。之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两人走进了婚礼的殿堂。婚后一年多,妻子给金先生生了一个千金。而金先生家里是三代单传,父母又很守旧,希望妻子能再生个一个儿子。但妻子有自己的种种考虑,不同意再生二胎。这样两人因此产生矛盾,多次争吵后,两人都觉得厌倦了,离婚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两人商量好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女儿由妻子抚养,金先生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婚后共同购买的A处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给金先生70万元。

离婚后,金先生每周都会去看女儿,在一段时间的冷静后,两人的争吵少了,又有了当初恋爱时的甜蜜,于是两人又复婚了,并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可是真正在一起,两人却又有了矛盾,最后妻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两人自愿离婚,女儿由金先生抚养,妻子每月给付抚养费。而之前离婚时,《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妻子要给金先生的70万元,妻子只给了5万元。当金先生问妻子要剩余的65万元时,妻子说,之前虽离婚但后来复婚,又经法院调解离婚,所以原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已被覆盖,已经失效,不同意给金先生钱。

在金先生委托我们后,我们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撰写了起诉状,将金先生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她向金先生支付剩余的65万元。庭审中,我们提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的金先生和前妻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恪守。现在前妻提出在协议离婚后又复婚、离婚,等于是将之前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相关内容覆盖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金先生与前妻达成调解协议,前妻自愿在期限内给付金先生剩余的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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