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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后 丈夫...

丈夫过世后 丈夫的儿子将我赶出家门

2020-02-27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第一次婚姻失败后,一直陷入其中的徐女士不能自拔,几近抑郁。在亲朋好友的开导下,伤心至极的徐女士便只身离开家乡,投奔在上海定居的姐姐。经姐姐介绍,徐女士找了一份能养活自己的工作。于是,徐女士便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希望这样能让自己从离婚的伤痛中走出来。她的突出表现以及善良直爽的性格,得到了同事钟先生的关注。钟先生和徐女士一样,也是离异多年。相同的经历让他们走到了一起。毕竟要再建立一个家庭也绝非易事,两人都很谨慎,决定先住在一起磨合一段时间,再领结婚证。同居三年后,虽然他们也会因日常琐事起点小口角,但感情逐渐升温,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日子,钟先生和徐女士领了结婚证,办了一个小型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婚礼。婚后的日子,对徐女士来说,是幸福和甜蜜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年多前,钟先生就觉得有些不舒服,徐女士多次要求陪他去医院看看。可讳疾忌医的钟先生总说去了医院没病也要变成有病,只是去药店买了些药吃,可状况根本没有好转。徐女士见状,强拉着钟先生去了医院。一番检查下来,钟先生确诊为癌症晚期。徐女士只能强忍着内心的悲伤,尽心尽力的照顾钟先生。而此时,钟先生的儿子(与前妻所育)知道了父亲的病情后,也赶来医院,可在治疗方案的确定上,徐女士与他的意见完全不一致。而且,钟先生的儿子到来后,将父亲的工资卡等银行卡都拿走了,说是以后这些事都由他来负责,根本不把徐女士放在眼里。面对如此强势的儿子,徐女士也没办法,她能做的就是隐忍,在她看来,自己这样做是为丈夫钟先生好。可最终,钟先生还是因病情加重医治无效而离世。在钟先生遗体火化后的第二天,钟先生的儿子就上门和徐女士吵了一架,指责徐女士不拿出钱来办钟先生的后事。为了避免矛盾,徐女士当天就去了姐姐家。可当她慢慢好一些,回到自己家后,发现门打不开了。原来是钟先生的儿子趁她不在家的这段时间,扔掉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占据了这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公有住房,承租人原来是钟先生,其中在册户籍除了钟先生外,还有钟先生儿子一家三口。因为徐女士与钟先生结婚时间未到可迁入户籍的年限,所以徐女士的户籍还在外地。钟先生过世后,他儿子变更为了承租人。面对现在这种无家可归的状况,徐女士只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钟先生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对她居住这套房屋的妨害,并要求给付之前无法居住这套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庭审中,徐女士表示如果不能居住在这套房屋中,她愿意以折价补偿方式解决。而钟先生的儿子认为徐女士是自己搬出去住的,等于放弃了这套房屋的居住权。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徐女士虽然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她与钟先生结婚后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屋中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可见,徐女士符合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作为被告的钟先生儿子称徐女士自行搬离这套房屋的行为系放弃居住。但当时,徐女士因与钟先生的儿子产生矛盾,离开住所至亲戚处避住数日,这个行为并不足以认定徐女士主动放弃其居住权益。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后,徐女士作为原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的权利。因这套房屋面积不大,且徐女士与钟先生的儿子有纠纷,为避免将来矛盾激化,故这套房屋不适宜双方共同居住使用。鉴于房屋现由钟先生儿子承租并居住,他作为承租人应给予徐女士合理的房屋使用费。具体金额应综合房屋来源、性质、居住经过、市场租金情况、徐女士未居住的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钟先生的儿子每月支付徐女士一定金额的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