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0-02-11前夫意外过世后,婆婆就一直觉得邵女士克夫,天天对她指桑骂槐,发展到最后就是直接赶她走。因为和前夫结婚后,所住的房子是公公婆婆的,所以邵女士只能回到了娘家。可自从父亲过世后,娘家的事全部是弟弟做主,弟弟弟媳认为家里房子本来就不大,邵女士的到来只会让居住环境更局促。因此他们对邵女士的不欢迎,让娘家不再是邵女士的避风港。这时,有亲友介绍邵女士认识了同样丧偶的梁先生。邵女士的朴实贤惠打动了梁先生,而此时梁先生的出现,对邵女士来说就像是救命稻草,很快两人就住在一起了。经过两年的相处,梁先生与前妻所育的儿子也慢慢接受了邵女士,于是,他们领取了结婚证,正式结为夫妻,邵女士的户籍也迁入到与梁先生同住的宅基地房屋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这套宅基地房屋原是梁先生与前妻,以及他们的儿子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建造的。在邵女士与梁先生结婚六年后,这套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梁先生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分得了两套安置房屋。因为取得的补偿款不够支付房款,夫妻俩还拿出来积蓄补足了。拿到房子后,经过家里人商量,一套房屋户名为邵先生的儿子,另一套房屋户名增加了邵女士,他们夫妻俩作为购房人在这套房屋的《配房商品房供应单》上签了名字,还作为买方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几年后,梁先生母亲名下的宅基地被置换,由于父母均已过世,就由梁先生代为与置换人签订了《宅基地置换复垦协议书》,取得了一笔钱款。他们夫妻俩又出了些钱购买了这次置换的房屋,同样,两人作为买方与置换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按说,这对再婚夫妻日子应该会过得很幸福。然而,手里有了钱,又有了房子的梁先生,慢慢变得和之前不一样了。他班也不去上,天天就在棋牌室里和人打麻将,还常常夜不归宿。几次争吵后,梁先生竟然对邵女士动了手。两人都年过半百,邵女士觉得只要能过得下去,就凑和着过,可梁先生变本加厉,将其中一套出租房收回后,自己住了进去,再也没有回过家。就这样五年过去了,面对这名存实亡的婚姻,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邵女士认为之前取得的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取得其中一套房屋。庭审中,梁先生也表示同意离婚,只是称第一套房子是他和前妻共同建造的房屋拆迁后取得的,应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另一套置换的房子因为出了很大一笔钱买的,所以他认可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邵女士与梁先生分居多年,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确以破裂,故对于邵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准许。
对于拆迁所得安置房屋的归属问题,动迁安置房屋是以保障居民安置为出发点的,这套房屋拆迁时,邵女士与梁先生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在拆迁前,邵女士也以农业户口迁入被拆迁的房屋处,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在拆迁安置时,她本来就应享有一定的权益。而且梁先生也同意这套房屋增加邵女士的户名,并双方共同作为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说明他们两人对这套房屋具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因此,虽然这套房屋是由梁先生婚前建造的房屋拆迁所得,但该房屋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已实际转化为他们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对于另一套置换的房屋,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不持异议,故也应得到法院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邵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邵女士与梁先生离婚,两套房屋其中一套归邵女士所有,另一套归梁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