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付款后上家却反悔
2020-01-13买房这事对姚先生来说真是是生命中不能承受的重,他看中的房子,房子看不上他,房子价格合适的,他又看不中。中介没少跑,房子没少看,终于姚先生遇到了属于他的房子,地段、价格、房型通通合适。可就有一点美中不足,这套房子是套动迁安置房,上家刘女士只是拿到房子,并没有产权证,当然她手里有一份书面材料,就是刘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交接书》,约定了交房的时间等。
当时的姚先生是第一次买房,觉得只要能拿到房子,以后就是过户的事肯定没问题。于是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姚先生和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两份合同中均对房价款、付款的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特别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最后一笔房款在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由姚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刘女士办出其为产权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双方在五日内签订过户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了两份合同在手,姚先生更是觉得有保障了。之后他如约支付了第一笔房款,刘女士在收到钱的当天将钥匙给了姚先生。早就定好设计方案的他拿到房子后,当然是立即投入到装修中去。
可待姚先生按约打算支付第二笔房款时,他突然联系不到刘女士了。中介也帮着找了,但同样也没结果。原来此时的刘女士因为吸毒去了戒毒所。后来,刘女士出来后找到姚先生,姚先生才得以将第二笔房款支付给她。有了这件事后,姚先生其实心里就有点打鼓,但想着反正房子在自己手里还能怎么样。然而,真的等到这套房子可以过户时,刘女士果真反悔了,她偷偷自己办了产权证没有和姚先生说,还不愿意和姚先生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过户的事,刘女士更是让姚先生想也不要想。刘女士认为这套房子是她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过户需要她前夫同意,因为前夫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子,后来就离家出走了,她和前夫离婚都是通过法院才离掉。同时,刘女士还认为,姚先生第二笔房款晚付了半年,属于违约行为。最后刘女士就一句话,房子我不想卖了,姚先生之前付的房款她可以全部退,另外还可以补偿姚先生些钱。
但这怎么可能,姚先生怎么会将自己倾尽心血的房子拱手让人。于是姚先生找到律师,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他名下,并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这套房屋,以防刘女士将这套房屋售于他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姚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刘女士办出其为产权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双方在五日内签订过户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这套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且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套房屋已满足允许上市交易期限,可以办理小产证后进行转让,因此刘女士应当配合姚先生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对于刘女士认为出售房屋未经前夫同意而不能出售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前夫不同意出售房屋相应的证据,结合产权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前夫出走多年、房屋交接书记载内容,以及这套房屋的交付使用情况,可以确认姚先生作为买受人,就本次买卖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因此对刘女士的答辩意见,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另外,刘女士提到的第二笔房款的逾期问题,是因为刘女士自身的问题造成的,非姚先生主观违约所至。而且在刘女士出现后,姚先生支付了第二笔房款,刘女士也接受了这笔钱款,因此不应认定为姚先生有违约行为。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姚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