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协议的“假结婚”一方突然离世
2020-01-10方老伯夫妇只有一个儿子,本来指望着儿子能为他们两位老人养老送终,没想到,儿子突发疾病,人还没到医院就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自不必说,后来引出遗产继承的事对方老伯夫妇无疑是雪上加霜。儿子有三段婚姻,第一次结婚时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了。这个前儿媳也不要孩子,儿子要工作没法带,所以孙女就一直由方老伯夫妇照顾。后来儿子再婚时,算是考虑清楚了,和妻子小范过得一直都不错。因为怕孙女和继母生活受委屈,老俩口还是把孙女带在身边。儿子的第三段婚姻,方老伯夫妇是在他走了以后听小范说起的。原来,儿子有一个朋友,是外地人,孩子在上海读书,按当时的政策为了继续在上海念书,要找个上海人结婚。这个朋友找了好多人都没有愿意帮忙,人家怕有麻烦。这个朋友便求到方老伯的儿子这里,方老伯的儿子在朋友圈中仗义是出了名的,看到朋友真是为了孩子,他也就答应了。具体的操作过程是这位朋友和自己的妻子小梁离婚,方老伯的儿子和妻子小范离婚,然后小梁再和方老伯的儿子结婚。按说方老伯的儿子也算是个有心人,在另一个朋友小高的见证下与小梁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是为了小梁的孩子读书才结婚的,婚后互不干涉对方的财产和生活,待小孩读书事宜完成后,就离婚。可还没有等儿子和小梁离婚,儿子就离开了人世。按方老伯夫妇的说法,儿子和小梁是“假结婚”。如今大家都联系不上这个小梁,更不要说小梁的前夫了。而方老伯儿子生前与小范一起住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们两人和方老伯的孙女三人名下,是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儿子生前未留遗嘱,也没有什么遗赠扶养协议,为了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儿子的份额,方老伯夫妇和孙女作为原告将小梁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儿子对这套房屋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在案件审理中,通过各种途径也联系不上小梁,相关法律文书也无法送达到小梁,法院只得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因为小范为这套房屋的产权人之一,所以法院依法追加她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方老伯夫妇找到了当时儿子和小梁签订协议的那位见证人小高,他出庭作证证明两人是为孩子读书才结婚,并未共同生活的事实。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方老伯的儿子作为被继承人在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他对这套房屋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方老伯夫妇作为儿子的父母,孙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当然是方老伯儿子的合法继承人。
对于小梁,她与方老伯儿子已登记结婚,在方老伯儿子死亡前其与小梁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作为方老伯儿子的配偶,她也是合法继承人。但是因为方老伯儿子和她签订的协议,以及见证人作为证人的陈述,足以证明两人在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履行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小梁应予少分。而且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便于执行的原则,法院应判决房屋归方老伯夫妇、孙女和小范按份共有,并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按照各自可取得的产权份额向小梁给付折价款。因小梁现在下落不明,她应当取得的折价款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代为保管,待小梁出现并主张权利时,她可向保管人追索。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小范三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小梁对房屋享有一定金额的折价款,由方老伯夫妇和孙女各保管一定的金额折价款。(小梁所继承的份额为方老伯儿子遗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