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房屋征收引发的家庭内部纠纷
2020-01-08何家四兄弟因为老房子被征收的事,吵得是不可开交。说起老房子,是何先生爷爷奶奶名下的私房,爷爷奶奶过世后,房子就是何先生的两位叔叔在住,何先生一家人还有大伯一家人在外居住。爷爷奶奶虽然没有留遗嘱,但因为没什么事,家里人也就没怎么在意产权登记的事,所以一直也未进行继承。如今老房子被征收了,大家都有自己的小九九。何先生的父母此时已相继因病过世,于是关于征收补偿的事,何先生的大伯、两位叔叔就把何先生晾在一边,觉得到时候随便给他分个十万、二十万就好了。
好在何先生的户籍早在爷爷奶奶过世前就迁到了老房子处。而且叔叔们为了多拿一些征收补偿利益,还申请他们这一家人为居住困难户,并得到了征收单位的认定。这居住困难人口不仅有何先生,还包括了他户口在外地的妻子。
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的大伯和两位叔叔拿着他们草拟好的家庭协议找到何先生时,何先生一看只给他和妻子二十万元,当然是不会签字的。但大伯和叔叔们说,如果不签,连这二十万元也没有,之所以给这些钱完全是念及亲情,看着何先生过世的父亲的面子,否则因为何先生并不在老房子居住,按理应该一分钱也没有。
之后,何先生了解了老房子的征收情况,仔细看了大伯和叔叔们留下的那份家庭协议,其他人也就算了,与大伯离婚十多年的前妻就因为户口没迁走还在老房子处,也赫然列在家庭协议上,而且她也分得了一笔征收补偿款。几次协商未果后,何先生和妻子无奈之下将大伯和叔叔们列为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
老房子是何先生祖父母名下的私有住房,房屋被征收时何先生祖父母已过世,且老房子的产权人未作变更,因此所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房屋价值部分应为何先生祖父母的遗产,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四个儿子,包括何先生的父亲继承。何先生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而且何先生继承的份额应与大伯和两位叔叔相同。另外,本次征收中,何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何先生和他的妻子为居住困难人口。
因此他们于居住困难等所得征收补偿款应由所有的居住困难人口均分,何先生和妻子当然也有权分割。另外,何先生大伯的前妻虽然户口在老房子处,但她和何先生大伯已离婚,且并未实际居住,故不应认定为安置人口。而那份家庭协议,何先生及妻子并未签字,当然对他们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法院分割征收补偿款时,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来源、性质、实际居住,以及征收安置情况等因素,兼顾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得的份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何先生和妻子可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远高于大伯和叔叔们当初计划给予他们的金额。(本案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