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关系还是普通朋友?一波三折的诉讼
2019-12-25小敏和小何的相识源于一次朋友聚会,看到小敏的第一眼,小何便下定决心要让她成为自己的妻子。虽说“男追女隔座山”,但小何算是用尽了浑身解数,加上他懂得如何投小敏所好,最终算是抱得美人归。两人不仅谈起了恋爱,而且还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结婚的第一步自然是要有婚房。
于是,两家人商量着一起给他们买套婚房,当时小何作为男方出了大头,因为产权证上要写自己的名字,小敏家不想让小何家有什么说辞,也出了钱,只不过是小头而已,剩下的房款从银行贷款,小何是主贷人,小敏则是共同贷款人。因为买的是毛坯房,所以肯定要装修。就在装修时两人的意见有了分歧,加上他们就婚礼有关事项的处理也没有协调好,两人吵吵闹闹,几次分分合合。
小何的脾气不好,每次吵起来就很凶,过后,他只会向小敏赔礼道歉,保证书也写了不知道多份,就是从来不改正,下次遇到事,仍然是我行我素的继续吵个不停。无奈之下,小敏提出了分手。可恋爱容易,分手难。小何不同意,而且因为房子的事,他不仅多次去小敏家,还跑到小敏的工作单位闹,更过份的是小何通过网络,散布有关小敏不实的负面信息。小敏为此辞去了工作不算,还生了病。然而,小何仍有不罢休之势。没办法,小敏只得将小何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小何停止网络或现实中实施侵害小敏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等。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该案以和解结案。小敏现在身体各方面慢慢恢复,原来登记在她和小何名下的房子也总是要处理的,因与小何多次协商未果,所以小敏还是决定将这事交给法律来解决。于是,她再次将小何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屋,房屋归小何所有,由小何给付她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法院:一审开庭时,小何不承认他和小敏的恋爱关系,称购房是为了投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何和小敏目前并不具备共有关系,小敏有权请求分割。两人共同买受取得这套房屋,并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即量化为购房出资大小。由于小何出资金额大,且贷款也由他负责偿还,因此法院只是酌情判决小何给小敏较少金额的房屋折价款。二审上诉:小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提供了原来她起诉小何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的法庭庭审笔录,以及两人恋爱过程中小何写给她的贺卡,保证书等。特别是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小何承认双方的恋爱关系。评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小敏和小何曾是恋爱关系,而小何对此否认,并谎称双方是为了投资购房。小何的此等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购房之目的,法院应采信小敏的说法,即双方于恋爱期间购房,目的为了结婚。
由于他们为了结婚购房,现在已确定不会缔结婚姻,共有基础丧失,理应分割房屋。但一审法院判定小敏应得钱款数额,仅仅考虑了双方对房屋出资的贡献,而我们认为除了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外,还要看双方购房之目的,经综合考量应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
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给付小敏折价款的判决,改判小何支付给小敏房屋折价款的金额是一审判决金额的十余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