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复婚后财产分配的影响
2018-01-10王小姐老公不是上海人,他是王小姐的大学同学。他们恋爱的时候父母就反对,除了王小姐爸妈嫌弃王小姐老公是外地人以外,还有一个原因是王小姐老公家里条件比较差,和他们家里比起来差的不是一星半点。恋爱时,王小姐只看到他身上的闪光点、优点,其他的一概看不到。当时,王小姐爸妈和王小姐说,结婚要门当户对,门不当户不对,肯定不幸福,但王小姐根本没有听进去,就觉得王小姐老公对王小姐好,一定要和他结婚。按王小姐老公家里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在上海帮他们买房子的,钱也肯定一分也拿不出来。
王小姐那时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觉得家里的条件好,反正王小姐爸妈会出钱给王小姐买婚房的,只要王小姐老公对王小姐好,其他都是浮云。王小姐爸妈看王小姐很坚持,最后就妥协了,同意他们结婚。婚后,他们先是和爸妈一起住在家里的大房子里,后来王小姐觉得不自由,就让王小姐爸妈出钱给王小姐们买了一套商品房。王小姐老公在婚后,很会哄王小姐爸妈开心,对王小姐也是百依百顺,王小姐爸妈很快接受了他。买房子的时候,预售合同上就写了他们俩个人的名字。这样的好日子持续了一两年,在这期间,王小姐怀孕了。但当时王小姐不知道自己怀孕就吃了些药,后来怕对孩子有影响,王小姐把孩子打掉了。就是这件事,让王小姐和王小姐老公有隔阂,王小姐本来就心情不好,加上王小姐老公就因为这件事经常埋怨王小姐。王小姐从小就是家里的公主,怎么可能受得了这样的气,于是在一次争吵后,王小姐一气之下和老公提出离婚。
那时两人都在气头上,第二天就去了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写好,新买的商品房归王小姐所有,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了婚后,王小姐又后悔了,但也不愿意先和他道歉。后来,还是在王小姐一个朋友的调和下,王小姐们俩又和好了。半年后,他们又复婚了,经过上次离婚的事,王小姐也改了一下自己的坏脾气,收敛了很多,他们俩仿佛又回到了恋爱的日子。期间王小姐一直在备孕,但总是怀不上。王小姐去医院检查,医生说上次流产影响了王小姐的怀孕,很有可能王小姐以后不能再怀孕了。王小姐老公知道后嘴上虽然没有说什么,但心里肯定有了想法。从那之后,他对王小姐的态度就慢慢开始改变了,而且还经常以加班为由晚回家或不回家。时间久了,王小姐发现他在外面有了花头,就和他摊牌。他不承认他外面有人,但同意离婚,要求新买的房子有他的名字就有他的一半,让王小姐给他一半的钱,或者房子归他,他给王小姐钱。看到他这幅样子,王小姐气死了,就质问他,房子他一分钱没出,凭什么要分一半,而且第一次离婚都确认了房子归王小姐。他说有他的名字他就可以分一半,而且产权证是后来出的,那时他们都复婚了,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就没有用了,这算是王小姐送给他的。可事实上,这套房子买的时候是期房,当时预售合同上写的两个人的名字,第一次离婚的时候,还不能办产权证。复婚后,产权证才出来,因为产权证上的名字要和合同上的一样,所以产权证上还是两个人的名字。期间,王小姐也让他去把名字去掉,但他总是推脱。请问律师,房子产权证上有他的名字,就算是赠与他的吗?他们之前的离婚协议就没有用了吗?如果他们离婚,这个房子有他的份额吗?
你所提到的房屋是你们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是期房,双方协议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产权证,但购房款是你父母全额支付,房屋产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所以你们在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对这套房屋进行处分,确认归你一人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对你们双方均有法律约定力。由于在离婚协议中确定该房屋归你一人所有,这属于你在复婚前的个人财产。若你在复婚后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转与给你丈夫的,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赠与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的作为,而非不作为。相关部门根据预售合同颁发产权证,不论双方是否复婚,该房屋产权都会被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预售合同延续履行的结果,双方都是被动的接受者。若你丈夫没有证据证明你有积极主动的赠与行为,就算双方复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该房屋仍然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