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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女儿的不幸婚...

模特女儿的不幸婚姻

2019-11-29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女人啊,自己有才是真的有,别人有的永远是别人的,男人靠不住啊。朱阿姨的女儿和刘先生是在活动中认识的,他通过主办方要了女儿的电话,之后就像电视里演的那样,用尽所有方法来追求朱阿姨的女儿。刘先生帅气多金,朱阿姨的女儿怎么可能抵挡的住。朱阿姨的女儿和他在一起的时候,并没有和朱阿姨说,只说自己谈了一个男朋友,朱阿姨一直说要见见面,但朱阿姨的女儿说时候不到,到了自然会让朱阿姨见的。

结果,他们恋爱的时候,朱阿姨的女儿怀孕了。朱阿姨知道后,当然马上要求他们结婚,要不然就分手。刘先生当时是跪下来求朱阿姨的女儿不要把孩子打掉的,说要和朱阿姨的女儿结婚。朱阿姨的女儿之前做模特,每个月收入不低的,如果要生孩子,这个模特工作肯定是没法做了。为了向朱阿姨的女儿表明心迹,这位刘先生还和朱阿姨的女儿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内容是,自两人领结婚证之后,刘先生每个月向朱阿姨的女儿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生活费,每个月的每一周付至朱阿姨的女儿的账户,如果以后开销增加,可再行增加。

当天,这位刘先生就先把两个月的钱转到朱阿姨的女儿卡上。这样第三天,朱阿姨的女儿就和这位刘先生同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之后,朱阿姨的女儿安心在家待产。一开始这位刘先生是不错,每天嘘寒问暖,专门请了阿姨照顾朱阿姨的女儿。可慢慢的,他开始以工作忙为由晚回家,发展到后来就是夜不归宿。儿子出生的时候,他还在身边。朱阿姨的女儿一出月子,他就不见人了。只要他们两个人在一起就是吵。而且这都有一年多了,他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家里来。

朱阿姨的女儿和外孙都靠朱阿姨的女儿之前的积蓄生活。这样的婚姻要了有什么用。于是两人就谈好去民政局办了协议离婚。当时刘先生承诺会按婚前协议履行的,把没有给的钱一起补上。所以在离婚协议里就没有写婚前协议约定的每个月给五万元的这件事,而是写了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朱阿姨的女儿一点心眼也没有,这个刘先生说会给,她就信了。结果现在再去要,这位刘先生就说离婚协议中已经写了无共同债权债务,所以他不欠朱阿姨的女儿一分钱。请问律师,朱阿姨的女儿如果打官司,可以要回之前刘先生没有给的生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朱阿姨的女儿和这位刘先生在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自两人领结婚证之后,刘先生每个月向朱阿姨的女儿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生活费,在指定日期汇入朱阿姨的女儿的账户内。订立协议的第三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

从婚前协议的内容来看,系朱阿姨的女儿和刘先生对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作出的约定,可以认为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所作出的约定,应当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先生未履行的部分应依法履行。刘先生仅以离婚协议中无共同债权债务为由来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刘先生拿出他已完全履行婚前协议中约定的给付生活费的证据。

因此朱阿姨的女儿可以提起诉讼,要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依约应付而付的生活费。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刘先生依约支付给朱阿姨的女儿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