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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亲情背后的官...

姐弟亲情背后的官司

2019-11-26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作为大姐,余女士对弟弟就是那个骂完、打完,还把苹果让给他吃的人。家里最疼弟弟的就是余女士,有什么好的都会留给弟弟。可就是这样的一对姐弟竟然闹到法庭上,而且官司打了不止一次。多年前,由于在工作中的出色表现,以及家庭住房困难,余女士和丈夫所在单位给他们分了一套公有住房,随即她和丈夫的户口也迁了进去。几年后,余女士和丈夫双双被公派出国。

之后两人在国内的户籍注销。为了保住家里的这套房子,余女士就将弟弟的户口迁了进来。因为弟弟有房子住,所以这套房子就由余女士的爸妈住。后来公房可以购买为产权房,这套房子就由弟弟出面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弟弟一人名下。父母相继过世后,这套房子就一直空着。

如今,上海的房价今非昔比,姐弟俩就商量把房子卖了分钱算了。房子在中介挂牌没多久就有人看中了。弟弟与下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余女士就和弟弟签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房款余女士得百分之七十,弟弟得百分之三十。可等弟弟真的拿到下家给的售房款后,他就不愿意按协议将百分之七十售房款分给余女士。在余女士看来,弟弟对这套房子没有任何贡献,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归他,已经算对弟弟很好了。

但弟弟却不这样认为,弟弟说如果没有他就没有这个房子,姐姐、姐夫已注销了国内的户籍,当然对这套房子不享有权利,而且他是产权人,即使与姐姐余女士签订了协议,但所有的售房款都应该归他,他给姐姐百分之七十算赠与,只要钱没有给出去,他就可以反悔。余女士多次讨要无果后,只能求助于法律,将弟弟列为被告,要求他支付钱款,具体金额为这套房子售房款的百分之七十。

本案属于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本案争议点在于余女士与弟弟就这套房屋的售房款分割事宜所签订协议是何性质。从这套房屋的来源看,是余女士和丈夫所在单位分配所得,与弟弟无关。虽然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时,余女士及丈夫户籍已注销,但这不能否定来源于余女士夫妇的事实。基于此,余女士与弟弟才会签订协议,确认余女士可得百分之七十的售房款。而且从协议的内容看,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作为主张赠与关系成立一方的弟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弟弟也未能就协议签署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以确定这份协议应认定为姐弟俩之间就余女士应得售房款利益所作的分割约定,该约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协议依法成立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弟弟应按约向姐姐余女士支付相应的售房款。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弟弟应在期限内支付余女士一定金额的售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