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在前过世在后 补偿利益如何分割
2019-11-20多年前,杨老先生脑子就开始不大好,需要人24小时看护,保姆也换了几个,在家实在没有办法照顾,子女们只好将他送到养老院。就在他老人家住养老院的时候,家里的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家里的老房子是公房,原来的承租人是杨老先生,后来变更成了大儿子。老伴走的早,这套老房子处只有杨老先生、大儿子、大儿媳和孙子、孙媳的户口。
其实,除了杨老先生和孙子的户口一直在老房子处外,大儿子、大儿媳还有孙媳的户口都是后来从其他地方迁过来的。大儿子、大儿媳在结婚后,单位分了一套公房,他们搬去公房后户口也迁了出去,在这次征收前几年又迁了回来。孙媳原来自家拆迁,分了房子,是和孙子结了婚之后,户口才迁过来的。
之后,大儿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征收补偿款和两套安置房,一套房子登记在了大儿子自己名下,一套房子登记在了孙子名下。签约后不到半年,杨老先生就因病离世了。等杨老先生落葬后,除了大儿子外的其他子女自然不愿意父母留下的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于大儿子一家四口,更何况大儿子夫妇曾经有过福利分房,他们自从在外面分了房子后,就没有在老房子居住过一天,而且大儿子的儿媳,也就是杨老先生的孙媳也曾在自家拆迁时享受过拆迁利益,所以他们对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当然不享有权利。
于是其他子女将大儿子一家四口告上了法庭,提出杨老先生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过世的,当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在杨老先生去世后,他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作为遗产,在杨老先生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即子女依法继承。
庭审中,大儿子一家四口称,杨老先生在生前向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表示,他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孙子所有;大儿子夫妇分的房子在郊区,与市区的福利分房性质不同,孙子和孙媳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老房子处,而且孙媳在征收时怀孕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的孩子也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被征收的老房子为公有住房,因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利益,一般应归于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所有。杨老先生原为老房子的承租人,在老房子处长期居住,户籍也在老房子处,他应享有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
除了杨老先生外,只有孙子户籍一直在老房子处,且在老房子内实际居住,因此他属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杨老先生的大儿子虽然在征收前是老房子的承租人,但所在单位曾给他和妻子分配过公有住房,而且他们夫妻长期居住在所分配的房屋处,大儿子自变更为承租人后并未在老房子内实际居住,因此他和妻子均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对于杨老先生的孙媳来说,她曾在他处房屋拆迁中获得补偿利益,不属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要说明的是,孙媳所育的孩子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作为孙子和孙媳的未成年子女,其居住安置应由负责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来解决。由此可见,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杨老先生和孙子各半享有。
针对杨老先生生前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大儿子一家虽然认为老人生前已处分,明确表示归孙子所有,但他们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老人生前作出明确的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而且各方也未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达成协议,因此杨老先生生前所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在他死亡后,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即子女依法继承。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被告给付作为原告的杨老先生的其他子女可继承的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