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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背后的故...

两份遗嘱背后的故事

2019-11-12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钟女士的叔叔有两段婚姻,但都没有孩子,他是看着这个侄女长大的,因此从小把她当成自己的女儿。钟女士当然和这个唯一的叔叔有着深厚的感情,长辈也常和她说,叔叔没有孩子,以后就靠她养老了。小的时候,钟女士听了也没当回事,等年纪一天天上去,看着叔叔一天天老去,她才知道身上的责任重大。五年前,叔叔的妻子走后,一直是钟女士陪伴在他左右。

叔叔的这位妻子之前有过一段婚姻,还有两个孩子。她和钟女士的叔叔结婚时,孩子们都有了工作了。虽然两位老人没有属于他们两个人的孩子,但感情很不错。在他们结婚前,叔叔单位就分了一套公房,结婚后,夫妻俩出钱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当时房子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叔叔对这位妻子很好,当时产权证上就写了妻子一个人的名字。

说起叔叔的这位妻子算是知书达理,家里人对她也认可。她走后,我们才知道她在生前给叔叔留了份亲笔写的遗嘱,内容是在她百年后,房屋产权归我叔叔。在遗嘱的最后还写了,“此份应予公证,求得有关法律保护”。另外,叔叔在生前给钟女士留了份公证遗嘱,明确百年后这套房子中属于他的份额遗留给侄女钟女士。去年叔叔因病过世。

一个月后,钟女士在公证处做了一份声明书,明确声明接受叔叔的遗赠。应该说钟女士继承这套房子是没什么问题了,然而叔叔妻子的两个孩子却不同意,他们认为自己母亲留的遗嘱书写方式、语气与她本人不相符,而且遗嘱上有涂改痕迹,最重要的是遗嘱上写了“此份应予公证”,这个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因此并不生效。

对于钟女士叔叔所立的公证遗嘱,因为钟女士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表示,而被继承人早在多年前就立有公证遗嘱,钟女士早就知道了这份公证遗嘱,所以她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法定期限,遗赠无效。无奈之下,钟女士只得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登记在叔叔妻子名下的这套房屋。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关于钟女士叔叔的妻子的遗产是否按照遗嘱继承的问题,钟女士提供了被继承人叔叔的妻子的自书遗嘱,主文虽然有涂改,但对房屋产权归钟女士叔叔继承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钟女士叔叔的妻子的两个子女虽然对遗嘱是否为他们的母亲亲笔所写持怀疑态度,但未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他们还认为遗嘱写明“此份应予公证“是附条件的生效遗嘱。但从上下文来看,这只是立遗嘱人拟去公证,以加强对遗嘱的法律保护,并不代表公证是遗嘱的生效要件。因此,这套房屋中属于钟女士叔叔的妻子的份额应按其自书遗嘱处理,由钟女士的叔叔继承。

对于钟女士叔叔的遗产继承问题,被继承人虽然早在多年前立有公证遗嘱,但钟女士叔叔是在去年因病过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嘱或遗赠才开始发生效力,因此应当以钟女士叔叔死亡之时开始计算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钟女士于叔叔死亡后一个月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符合遗赠的要求。这样,这套房屋中属于叔叔的产权份额应当由钟女士继承。综上,这套房屋应当由钟女士一人继承。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登记在叔叔的妻子名下的这套房屋由钟女士一人继承,房屋产权归钟女士所有。(本案尚在上诉期内)